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公约》及国际商会的Incoterms中,有较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可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该约定效力高于公约或惯例的规定,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国际商会的Incoterms®2020中,对相关的贸易术语作出规定。如FOB、CIF、CFR均规定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即货物从装上船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通常,谁承担风险,谁就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谁就有权进行保险索赔。
通常,FOB条件下,货物从装上船时起,只有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具有可保利益,即只有买方可向保险人索赔运输中的损失,卖方因无可保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但也有例外,即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时,该行为将产生可保利益回转的法律后果。
关于可保利益的回转,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公约》及国际惯例均未明确规定。但中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了货物风险回转的情况,即“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依上述法律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因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可保利益发生回转。可见,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保利益的有或无,与风险的转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保利益的回转是随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而发生回转的。(www.daowen.com)
但即使在可保利益回转的情形下,若保险人仅以损失发生时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则无法完全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运输途中货物出险时,因买方还未拒收货物,其仍承担风险。而依中国《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而此时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为买方,则在此期间发生损失,卖方(自己投保)是不能向保险人索赔的,因而,卖方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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