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以CFR条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依国际贸易惯例,应由买方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负责投保。在CIF买卖合同中,尽管卖方也是在装运后才转让保险单,此时卖方也已丧失可保利益甚至货物所有权,但在此之前,依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之间已默示拥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即卖方在结算货款时须将保险单与其他货运单据一起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可以以不同的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但比较常用的贸易条件是CIF、CFR及FOB等。在这几种贸易条件下,经常会涉及保险单的转让问题,但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买卖双方之间经常发生有关保险单转让效力的争议。
在以CFR条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依国际贸易惯例,应由买方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负责投保。但在这种贸易条件下,由于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买方担忧不能及时收到卖方发送的装运通知,进而可能导致漏保。为此,买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保,常常委托卖方在出口国投保,然后再由卖方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甚至有些买方为了争取较低的保费而委托他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再由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在贸易实务中,保险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运后与其他单据一起转让给买方,但由于货物装运后其风险甚至其所有权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卖方或投保人在转让保险单时已不再拥有或丧失了货物的可保利益,因而,依前述理由,此种情况下的保险单转让无效,进而导致买方无法就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点与CIF条件下买卖合同中的保险不同。在CIF买卖合同中,尽管卖方也是在装运后才转让保险单,此时卖方也已丧失可保利益甚至货物所有权,但在此之前,依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之间已默示拥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即卖方在结算货款时须将保险单与其他货运单据一起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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