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考兰特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效力讨论

考兰特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效力讨论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是指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在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或保险费率高低时,有决定性影响的那些情况。就本案而言,保险人认为,原告违反最大诚信义务,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的记载虽然也有合同号,但仍清楚载明与投保单相符的四个集装箱号,而该四个集装箱号与提单上的集装箱号是一致的,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尽到如实告知的最大诚信义务。

考兰特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效力讨论

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向保险人告知和正确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若被保险人有违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在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时,或者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国《海商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也对告知和陈述方面规定了被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诚信义务。告知义务始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止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一项特殊的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至于何谓影响保险人的“重要情况”,这是困扰各国的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被保险人须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是指对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在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或保险费率高低时,有决定性影响的那些情况。

就本案而言,保险人认为,原告违反最大诚信义务,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其理由是考兰特向保险人提供的6月2日的售货确认书和海关报关单中,合同号与保险单中的合同号不一致,说明投保人严重隐瞒事实,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但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6月8日的外贸合同及四份外贸发票,并按照合同和发票内容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审核后及时签发保险单,应视为双方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至于合同号不一致的问题,报关单中所记载的合同号与保险单所记载的合同号的确不一致,但这并非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因为本案系海上货物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单载明的货物是集装箱货且具体注明四个集装箱号。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的记载虽然也有合同号,但仍清楚载明与投保单相符的四个集装箱号,而该四个集装箱号与提单上的集装箱号是一致的,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尽到如实告知的最大诚信义务。毕竟保险人所承保的系四个集装箱货物,现四个集装箱已装船并运抵目的港,在通过公路转运至莫斯科的运输单据上也载明四个集装箱号码,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作虚假陈述。至于外贸合同号不一致,这涉及考兰特与绍兴外贸之间的长期业务事宜,不宜将外贸合同与海运单据混为一谈。尽管中途装箱单和公路运单上的货物数量比保单、提单上的数量少1 000件,但上述四个集装箱号与保单、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一致,最重要的是,保险人的芬兰代理所作的检验报告中,陈述当时箱内货物数量为4 656件。由此可见,保险标的的数量系保单所记载的内容,而不存在保险人所辩称的有隐瞒事实的行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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