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转让方式通常采用背书形式进行。保险单一般由被保险人背书后转让。根据国际保险行业的习惯,海运货物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后,自动转让给受让人,事先事后均不需通知保险人。所以,出口商只要在保险单背面背书,即视为履行了转让手续。背书的作用,主要在于使保险单的转让得以实现。保险单的背书需在保险单的正本上进行。背书的方式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依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可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单,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单权利的受让人。在国际贸易中,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多为空白背书。信用证往往规定“Blank Endorsed”或“Endorsed in Blank”,其背书做法是,在正本保险单的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公司名称和经办人的签名)。[8]
[1]现行的海上保险单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2]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85。
[3]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85-286。
[4]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86。(www.daowen.com)
[5]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86-290。
[6]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90-291。
[7]关于保险单的批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99。
[8]关于保险单的背书,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29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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