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ICC2009责任划分除外案例分析

ICC2009责任划分除外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适用“近因原则”或适用“合理归因原则”的不同,可以对ICC2009、ICC2009和ICC2009的除外责任作概括划分。由于英国的海上运输保险,基本上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搭配ICC、ICC和ICC等而适用,因此,先就各自适用的原则加以简述。ICC中所列举的“除外责任”,其中多为不可避免的情况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须注意的一点是,ICC第4条虽然列明“除外责任”,但该条所未列明的而性质上也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者,同样不属于ICC的承保风险范围。

ICC2009责任划分除外案例分析

因适用“近因原则”或适用“合理归因原则”的不同,可以对ICC2009(A)、ICC2009(B)和ICC2009(C)的除外责任作概括划分。由于英国的海上运输保险,基本上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搭配ICC(A)、ICC(B)和ICC(C)等而适用,因此,先就各自适用的原则加以简述。

MIA1906原则上适用“近因原则”,但另有规定者除外。ICC(A)均适用“近因原则”,即保险货物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因不可避免的情况(An Inevitable Circumstance)而造成货物损失的,不列入承保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ICC(A)中所列举的“除外责任”,其中多为不可避免的情况而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不可避免的情况而导致货物损失或增加费用,本来就在预料之中,当然列入除外不保的项目中。须注意的一点是,ICC(A)第4条虽然列明“除外责任”,但该条所未列明的而性质上也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者,同样不属于ICC(A)的承保风险范围。(www.daowen.com)

ICC(B)和ICC(C)第1条第1款所列明的承保风险,不适用“近因原则”而适用“合理归因原则”,这一规定构成MIA1906第55条“保险单另有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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