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2009在第15条中规定了“保险的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条款,取代了ICC 1982的“无受益条款”或“不生效条款”(Not to Inure Clause),其内容是:“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包括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的人或收货人;除非有特别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该条第1款是新增加的,即把被保险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收货人。该条第2款主要是针对有些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如码头、仓库等)在其运送或受托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的利益条款”(Benefit of Insurance Clause)而制定的。“保险的利益条款”主要是指有些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在与被保险人(货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受托管理合同中规定,对于应由承运人或受托人负责的损失,若另有保险可获赔偿,承运人或受托人可要求享受保险的利益。换言之,当货方投保货物保险后,货物在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负责期间发生损失,若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则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可免除应承担的责任。若按照“保险的利益条款”操作,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货方)赔偿损失后,则可能无法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因此,为了对抗运输合同或提单中“保险的利益条款”的不合理规定,伦敦保险协会在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的利益”条款,以防止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将其在承运或受托管理合同中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总之,ICC2009在上述方面对ICC1982进行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改进。无论是除外责任条款,还是运送条款和航程改变条款,ICC2009对于ICC1982修改的最大特点是,顺应了保护被保险人或无辜的保险单持有人利益的趋势。近年来,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人们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随之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船舶方面,科学技术对船舶技术设备的改进,使船舶自身抵御海上风险能力大大增强,相应使航行中可能遭受危险的概率有所减少,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程度随之减少,从而使得保险人的赔付率降低而赢利不断增加。因此,海上保险条款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此外,这一发展趋势也符合保险条款的格式性特点和合同解释的原则。作为被保险人的贸易商必须对国际保险的这一最新惯例有所研究,以维护切身利益。(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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