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2009在第8条的“运输条款”中,将保险责任的起点扩展为“自保险标的为了开始运输而立即搬运至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目的,在仓库或储存处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开始搬移时生效……”。而ICC1982保险责任的起点则为“保险责任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就保险责任终点而言,ICC2009列明四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实际终点;而ICC1982则规定了三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实际终点。对于各自列明的前两个终点,ICC2009强调“完成卸货”,而ICC1982则强调“运到”,显然ICC2009扩展了ICC1982的终点,这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此外,ICC2009增加的一个终点是“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这是限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
1.保险责任的起始
ICC1982第8条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范是: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从“为了开始运送货物而离开仓库或储存地”,终止的时间不是在货物从运输的船舶卸下与安全着陆的时候,而是伸延到三种情况中最先发生者。因此,ICC1982以整个运输过程来对保险责任期间进行规范,而作为被保险人的货方认为这一责任期间还是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其要求对在货方仓库或堆场装货与卸货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予以保险。为此,ICC2009将保险责任期间进一步向两端伸延至包括起运出库的装车、发运过程和抵达入库的卸车过程在内。为了与以前的“仓至仓”条款相区分,有人将其称为“从仓库搁板到车后挡板”(From shelf to tailgate)条款。[15]所以,ICC2009第8.1条将ICC1982的“自货物离开仓库的时候”(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修改为ICC2009的“除下述第11条另有规定外,本保险责任于保险标的自(在保险合同载明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了开始运输并立即装入或装上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而首次被移动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但这一变化并不承保较早时,货物暂时存放在仓库或储存处所等待开始运输那段时间的风险,如在此期间仓库中发生的火灾。针对保险责任的起始,一方面ICC2009对保险责任条款所涉及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进行了更明确的限定,由“保险单载明”改为“保险合同载明地点”,这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参考,增强了保险条款的确定性;另一方面,在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方面,ICC2009的改变将承保的时间延伸到在货方仓库或堆场装货与卸货,体现了对作为被保险人的货方利益进行倾斜的趋势。可见,ICC2009对保险责任期间的延伸即意味着对被保险人保障范围的扩大,对被保险人而言是有利的。
2.保险责任的终止(www.daowen.com)
保险责任终止时点的确定,对保险合同双方都很重要。对于保险人而言,此时间点以后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明确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后,如货物依然在其控制之下,他需要进行续保等工作。由于许多情况都会导致货物运输的终止,所以ICC1982和ICC2009均在第8条规定了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若干情形。
ICC1982保险责任终止的三种情况分别是: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至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将货物用于通常运送以外的储存、分配、分派时,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以此三种情况最早发生者来确定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ICC2009则修改为:(1)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从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全部卸到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2)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从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全部卸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用作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存储或分配或分派;或(3)在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选择将运输车辆、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用作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存储;或(4)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为准。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此处第一个改变是关于“目的地”的规范,由ICC1982的“直到货物在保单列明的目的地交给收货人或者最后仓库或列名的储存地”扩展为ICC2009的“直到在目的地完成从运输工具的卸货”。这一改变是为了同上述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所进行的变更保持一致。第二个改变是ICC2009(第8.1.3条)新增条款,规范了保险责任终止的又一种情形,即若货物仍载于运输工具(如船舶或卡车)上,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决定不继续运输而是将货物储存在运输工具内,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此规范强调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性。ICC(A)条款所承保的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若不继续运输,保险人不会承担可能的延长时间的风险。若货物一直存放于运输工具内,则不符合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要求且会使承保期限延长。而从表面上看,由于货物存放在运输工具内而并非仓库里,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许会以货物还是在运输过程中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ICC2009进一步规定,若货物仍装在运输工具中且决定不继续进行运输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第三个改变是,ICC2009增加了被保险人受雇人的行为效力。与ICC1982仅对被保险人本人作出决定的效力进行规范不同,ICC2009新条款(第8.1.3条)增加了关于由被保险人受雇人安排停止继续正常运输的行为效力的规范。被保险人受雇人的行为后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将被保险人受雇人的行为纳入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因素中,提醒其注意受雇人的行为和决定,可增强被保险人行为的谨慎性。但被保险人受雇人不包括集装箱操作人员、托运代理人、码头装卸工人、船舶所有人、驳船操作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受雇人。因为这些人员基本上是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受雇人,即受代理人指挥的人,他们的意见来自代理人本身而非受雇于被保险人。因此,其行为后果,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他们对不适航、不适货的知情,也不会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ICC2009和ICC1982的第8.2、第8.3条在内容上没有本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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