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专门保险是根据海上运输货物特性而承保的专门险别,如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等。
除了上述各种险别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中,还有一种名为“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的险别。这种险别是供中国出口企业在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并采用托收方式出口时,为保障自身的利益而投保的独立险别。中国出口企业在投保了这一险别之后,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卖方利益险”条款的规定如下:“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因此,在采用FOB或CFR条件出口时,卖方若担保到货品质,卖方也可就运输途中的风险自行投保,以便向保险人索赔。
[1]根据很多国家海运提单的规定,目的地如果发生战争、瘟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情况,承运人可将货物卸于他认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其他港口或地点,而运输契约可视为已经履行。(www.daowen.com)
[2]本条对终止责任时间的规定与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英国2009年《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第9条的“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对此的规定是“直到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保险标的到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而不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