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责任起讫除了指具体的开始与终止日期外,还指保险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开始或终止。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一般也采取“仓至仓”的原则。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即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款(W/W Clause)。
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第3条“责任起讫”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是按“仓至仓”原则办理的,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若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若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若发生分配、分派和分散转运等情况,保险责任按下列原则处理:
1.若以卸货港为目的地,被保险人提货后运到他自己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果他将保险货物再分配出售,保险人对此不再负责。
2.若以内陆为目的地,从向船方提货后运到内陆目的地的被保险人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以内陆为目的地,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抵内陆目的地时,先行存入某一仓库,然后又将该批货物分成几批再继续运往内陆目的地另外几个仓库,包括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先行存入的某一仓库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在进入该仓库时即终止。(www.daowen.com)
4.若在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非正常情况,保险责任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
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1]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为止。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2]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
关于保险“仓至仓”条款(“责任起讫”)的内容,可详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第157~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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