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补偿原则中可以看出,在损失发生之后,被保险人享有使其利益恢复到与损失发生前经济状况一致的权益。它所涉及的仅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以及在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补偿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当标的发生损失之后,除保险人的补偿外,被保险人还可能拥有从其他方面获得补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最终可能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很显然,这将有悖于保险补偿原则,需增补新的原则,以确保补偿的目的得以实现。由此,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应运而生,以示公平合理。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由于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导致承运货物受损或灭失,而该损失又属货物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货主)之后,有权向该损失的责任方——承运人进行追偿,即代位行使货主对该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可见,当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且该责任无法免除时,保险当事人及相关的第三者责任人必须遵循代位追偿的规定处理保险事故,这就是所谓的代位追偿原则。(www.daowen.com)
代位追偿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关于“代位追偿原则”的内容,可详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第5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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