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险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保险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补偿原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中,它对保险理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若损失中有一部分未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未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未完全发挥其作用,有悖于补偿原则的宗旨。就可保利益而言,补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的,因而补偿原则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中。

保险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与重要性

从法律上讲,各种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均为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在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基础之上。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的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全部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补偿原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中,它对保险理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若损失中有一部分未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则未得到完全的补偿,保险就未完全发挥其作用,有悖于补偿原则的宗旨。其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保险人的补偿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可保利益以外的利益,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经济损失的利益,否则,有可能引发道德危险,给全社会和保险业带来不良后果。(www.daowen.com)

就可保利益而言,补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的,因而补偿原则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中。所以,人们习惯将财产保险合同称为“补偿性合同”。但在大多数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可保利益在金钱上是无限的,因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真正达到充分补偿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习惯将人身保险合同称为“给付性合同”,保险补偿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关于“补偿原则”的内容,可详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第48~5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