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此项契约无效。”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国《保险法》也在第5条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一方未特别提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将有关标的的各种情况,特别是标的的缺陷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一般合同的订立中,只要求一般性的诚信即可。但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基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法律对保险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它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此项契约无效。”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行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www.daowen.com)
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可详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第四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9,第2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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