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鑫公司认为美商纵横货代使用的公章英文名称与涉案提单签发人一致,且美商纵横货代在中国交通部门备案的提单格式即涉案提单格式,故美商纵横货代为承运人;美商纵横货代认为,其根据代理协议报备联运公司的提单,联运公司在美国合法注册并在中国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本案系被告宁波分公司受联运公司的授权代理签发提单,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联运公司承担,与美商纵横货代被告无涉。
经查,中国交通部网站信息显示,美商纵横货代及其宁波分公司都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且在交通部备案的提单格式即为涉案提单格式;虽然美商纵横货代抗辩是作为代理备案提单,提单正面记载被告宁波分公司代理TRANSLINK SHIPPING INC.签发提单,但代理协议中,委托人联运公司和代理人被告宁波分公司都使用“TRANSLINK SHIPPING INC.”的英文名称,只不过被告宁波分公司加了“NINGBO BRANCH”后缀,而美商纵横货代使用的公章英文名称即“TRANSLINK SHIPPING INC.”,被告宁波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也使用“TRANSLINK SHIPPING INC.”的英文名称,应视为美商纵横货代在对外业务活动中对其身份的宣告,美商纵横货代混用同一英文名称产生的后果,应对美商纵横货代作不利的解释,且美商纵横货代也无相反证据表明其在庭审之前向天鑫公司披露另有联运公司,其英文名称也为“TRANSLINK SHIPPING INC.”,故要求天鑫公司辨识美商纵横货代系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被告宁波分公司系代理美商纵横货代签发提单还是代理联运公司签发提单,显失公平。故法院认为天鑫公司将美商纵横货代视为提单承运人且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张,理由正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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