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运输中的承运人身份争议解析

FOB条件下运输中的承运人身份争议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运人身份识别是国际贸易及运输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其涉及复杂的专业及法律知识。谁是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承运人,对货主而言极为重要,其为货主索赔对象的依据之一。FOB条件下,通常由买方租船订舱,指定承运人,这对卖方识别承运人身份可能带来风险。天鑫公司已收到部分预付货款4 144美元,其余货款12 956美元不能收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FOB条件下运输中的承运人身份争议解析

承运人身份识别是国际贸易及运输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其涉及复杂的专业及法律知识。谁是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承运人,对货主而言极为重要,其为货主索赔对象的依据之一。FOB条件下,通常由买方租船订舱,指定承运人,这对卖方识别承运人身份可能带来风险。“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鑫公司’-卖方;原告)诉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TRANSLINK SHIPPING LINES(下称‘美商纵横货代’)”一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29]

原告天鑫公司(卖方)与案外人(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贸易条件为FOB。5月,天鑫公司委托长远公司代理出运货物,长远公司又委托被告美商纵横货代出运,被告的宁波分公司(下称“被告宁波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天鑫公司签发了抬头为“TRANSLINK SHIPPING LINES”的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天鑫公司,收货人为H&F TRADE DE,从中国宁波至德国汉堡。涉案货物于5月23日出运,至目的港后,被无单放货给案外人。天鑫公司已收到部分预付货款4 144美元,其余货款12 956美元不能收回。天鑫公司将美商纵横货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2 956美元,折合人民币99 698.48元(汇率按7.695 1计算)及逾期利息(自货物到港日起算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收); (2)被告赔偿原告退税损失人民币17 106.21元、内陆包干费人民币2 620元、差旅费人民币3 000元。

被告美商纵横货代辩称:(1)涉案提单系被告下属的美商纵横货代宁波分公司经美商纵横联运有限公司(下称“联运公司”)授权签发的提单,联运公司是依美国法律注册登记的一家公司,相关的法律后果应由联运公司承担; (2)被告无单放货证据不足;(3)即使被告存在无单放货行为,原告天鑫公司也已收汇核销,并无货款损失;(4)天鑫公司诉请的退税损失、内陆费、差旅费与无单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鑫公司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法院依中国《海商法》第55条、第71条,中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12 956美元(按2007年6月23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计算)及利息(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天鑫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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