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责任应承担

FOB条件下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责任应承担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中,深圳建航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凯迪钢塑,之后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被其目的港代理Uniserve实际控制。因此,更改提单收货人是托运人的权利,也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无船承运人不能以其失去货物的控制权而主张免除其法律责任。

FOB条件下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责任应承担

本案中,深圳建航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凯迪钢塑,之后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被其目的港代理Uniserve实际控制。虽然凯迪钢塑将货物交付给宁波建航货代系受FOB买方指示,宁波建航货代接收货物、订舱出运并签发深圳建航货代的提单,也系受FOB买方指示,但深圳建航货代签发的是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故应向FOB托运人卖方承担承运人责任,该责任并不取决于指示其接收货物的买方的态度。深圳建航货代作为承运人,在确定托运人仍持有提单而原收货人已破产不会再提货,且目的港法律并不限制更改收货人的情况下,应依托运人的要求更改收货人,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其与目的港代理Uniserve之间委托代理关系须明确责权,作为委托人,其有权要求Uniserve在目的港按其指示放货给新的收货人。即使涉案货物处于Uniserve的实际控制之下,深圳建航货代明知Uniserve提出的要求不合理,仍应先以船公司提单托运人的身份要求Uniserve交出货物,而不能以涉案运输系由买方指定的实际船公司为由主张免除其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虽然中国《海商法》对托运人更改收货人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在特别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应受中国《合同法》约束。因此,更改提单收货人是托运人的权利,也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无船承运人不能以其失去货物的控制权而主张免除其法律责任。签发自己的提单,指定Uniserve为目的港代理是深圳建航货代自己的选择,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FOB条件下,无船承运人选择目的港代理时必须慎重,尽量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的代理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这样才能保证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产生纠纷时双方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依正常的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好纠纷,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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