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掌握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作为贸易商或委托人的中国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应主动采取以下因应策略。
第一,对中国贸易商而言,争取采用有利的贸易条件是风险防范的最有力措施。对卖方而言,FOB贸易条件存在诸多风险。为控制风险,中国卖方在与国外买方协商贸易合同时,应争取采用CIF、CFR条件,或采用DAP、DAT条件,由自己掌握提单等运输单据以便结算货款和控制货物的运输权。若不得已采用FOB条件且由国外买方安排货物运输时,中国卖方应尽可能避免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即使接受这种提单,也应接受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有资质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一旦货物被无单放货,卖方可在中国境内追偿相应的责任承担者。必要时,卖方可要求无船承运人、货代公司等提供相应担保,以确保卖方的权利能够实现。
第二,若采用FOB条件出口,中国卖方应坚持自己指定有资质的货代公司作为交货代理,尽可能避免与买方使用同一货代公司。若不得已与买方使用同一货代公司,则中国卖方应与买方约定由卖方控制提单等运输单据;未经卖方同意不得“电放”货物;若卖方同意“电放”货物,则应对货款结算环节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中国卖方应与货代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签署具有完整货运代理合同条款的委托单。若货代仅从事单纯代理事项,合同中应明确代理性质和代理人身份,明确具体代理事项并约定承担代理责任。(www.daowen.com)
第四,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指定的货代,若中国卖方未收取货款或仅收取部分货款,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货代交付单据的具体时间;发货后,卖方应及时向货代索要提单等相关单据,以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争议。
第五,卖方应准确约定货代事项的“相关费用”、报酬及其他代理费用,并及时向货代支付这些款项。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相关费用”或“大包干”“小包干”报酬的准确含义,以免货代以此为由扣留相关单据。最好明确约定货代不得以拖延“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等运输单据,以保证卖方行使货物及货款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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