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代需谨慎: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责任权责

货代需谨慎: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责任权责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目前,现实中许多无船承运人未进行提单登记即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换言之,FOB条件下,即使货代接受买方的委托而向卖方交付了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若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卖方也有权要求该货代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货代与无船承运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因此,货代与无船承运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分别对委托人的损失负责,只是货代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无船承运人本应交纳的保证金范围内。

货代需谨慎: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责任权责

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依此规定,在中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提单登记备案为条件,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得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但目前,现实中许多无船承运人未进行提单登记即开展无船承运业务。而在货运代理实务中,货代接受订舱委托后,选择与未进行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19]在发生无单放货等纠纷时,货主往往由于该无船承运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在此情况下,货代因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对此,上述规定第11条予以明确规范:“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解读。

首先,关于权利主体是否包括FOB条件下的实际托运人,即卖方。该规定明确表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向货代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只能是委托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FOB条件下的委托人似乎仅指与货代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契约委托人即买方,而不包括该规定第8条中的实际托运人即卖方。但是,既然该规定第8条赋予卖方享有针对货代的单证交付请求权,若其取得单证之后却无权享有该第11条规定的货代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该单证交付请求权的权能显然是不完整的,也有悖于该规定所追求的维护FOB条件下的卖方利益这一立法目的。因此,应对该第11条中的“委托人”作扩大解释,即应包括实际托运人的卖方。换言之,FOB条件下,即使货代接受买方的委托而向卖方交付了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若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卖方也有权要求该货代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其次,货代与无船承运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就诉讼而言,委托人就其损失既可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无船承运人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也可依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直接起诉货代。因此,货代与无船承运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分别对委托人的损失负责,只是货代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无船承运人本应交纳的保证金范围内。当然,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原理,货代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即无船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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