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相关费用与扣单的关联

相关费用与扣单的关联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货代接受卖方委托办理完货物报关和出运事宜后,因卖方未及时支付货代垫付的相关费用,常常采取扣留提单及核销单等单证的方式促使卖方支付费用,进而引发纠纷。长期以来,货代可否以卖方未支付相关费用为依据扣留提单等相关单据的问题,在中国贸易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相关费用与扣单的关联

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货代接受卖方委托办理完货物报关和出运事宜后,因卖方未及时支付货代垫付的相关费用,常常采取扣留提单核销单等单证的方式促使卖方支付费用,进而引发纠纷。上述类型的纠纷涉及货代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1.扣单的理论依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据来源于中国《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长期以来,货代可否以卖方未支付相关费用为依据扣留提单等相关单据的问题,在中国贸易实务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货代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依据委托合同,货代只有在完成所有委托事务后,才有权取得报酬。而货代交付相应的提单是完成委托事务的一项内容(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货物的顺利出口、报关、运输、取得提单以便结算货款)。由于两项权利的行使是有先后顺序的,故货代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提单。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中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应适用于各类有名合同。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下,货代当然有权行使该项权利。

2.有限制的扣单权利(www.daowen.com)

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上述规定第7条予以明确的规范,即“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可见,中国司法解释明确了货代在未收到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力救济权利,即可以扣留相应的单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运输单据的例外

尽管中国司法解释赋予了货代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上述规范对货代的这一权利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货代业务中主要涉及核销单、报关单以及提单等运输单据。鉴于运输单据往往涉及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若赋予货代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的权利,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而且货代扣留核销单、报关单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故上述规定明确排除了提单等运输单据,即货代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在货代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货代也不得以卖方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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