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Incoterms,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依买方的要求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在中国,FOB下的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通常委托中国境内的某货代代为订舱。同时,中国卖方一般也委托另一货代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该货代完成上述委托事务后应从承运人处取得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依据国际运输惯例及各国法律,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占有提单即拥有货物和货款控制权,因此,货代取得的提单应向何方交付,对于贸易双方至关重要。目前,中国出口贸易多采用FOB条件,货代如何交付提单直接关系中国众多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15]
本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国际运输惯例和法律赋予托运人的一项权利。但依中国《海商法》第42条第3项,托运人可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在FOB贸易条件下,通常买方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中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买方)和实际托运人(卖方)时,承运人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中国法律规范并不明确。(www.daowen.com)
而依中国《海商法》第72条,FOB条件下,中国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也有权请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这一结论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承运人应将提单交付给与其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买方,而非与其不具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实际托运人卖方,但该结论并不违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其地位正是中国《海商法》基于国际贸易业务的特殊性而特别设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此规定并未损害国外买方的利益,却能有效地保护中国卖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的出口贸易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FOB条件下,接受中国卖方委托的货代应将取得的提单交付给中国卖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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