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托运人身份识别和责任探析

FOB条件下托运人身份识别和责任探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该托运人应是交货托运人还是契约托运人。若交货托运人知晓买方国家对于货物包装的法律规定,则应由其作为责任主体。同日,WTO公司签发了POLO为托运人、被告安丘临福为收货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号为10NYCQDO633。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该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由安丘临福承担责任。本案主要涉及FOB下两种托运人的身份识别及责任承担问题。

FOB条件下托运人身份识别和责任探析

FOB条件下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如何识别其身份及责任,对买卖双方至关重要。在海运实务中,通常将买方称为“契约托运人”,将卖方称为“交货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依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名称、标志、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该托运人应是交货托运人还是契约托运人。若交货托运人知晓买方国家对于货物包装的法律规定,则应由其作为责任主体。[5]

某年1月18日,安丘临福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下称“安丘临福”)与美国POLO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安丘临福向POLO公司出售新鲜生姜,成交方式为FOB青岛。包装方式中,要求每个集装箱有24个托盘。安丘临福确认,在涉案集装箱中使用了含有木质成分的复合托盘,未经熏蒸。9月,辽宁港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下称“港捷济南”)接受境外买方POLO的委托,向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原告,下称“上海衍六”)发出订舱委托并要求出具正本提单。安丘临福向上海衍六交货后,上海衍六向其出具了该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安丘临福确认已收到该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并将其按照POLO的要求寄给上海衍六的美国代理WTO公司。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安丘临福,收货人为POLO,出运日期为9月10日,承运人为上海衍六。上海衍六为顺利承运该票货物,以托运人的名义向实际承运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租船订舱,WTO公司作为收货人。

9月15日,港捷济南向上海衍六支付了出运的海运费及杂费,并确认所有出运费用系收取POLO的境外汇款代为支付的。10月6日,涉案货物到达美国纽约港,POLO进行了进口申报。10月19日,美国农业部动物植物健康检验部门对该票货物进行了检验,其出具的紧急通知中载明,该票货物未对木质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生物、有害种子和物品采取措施,因此,抵运的木质包装材料(WPM)不符合要求,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退运。

10月28日,WTO公司作为托运人向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租船订舱,办理该票货物的退运事宜,为顺利退运,支付了海运费4 184美元、滞箱费2 400美元、仓储费5 044美元、现金本票25美元、文件转发费130美元、联邦快递费25美元及代理费50美元,共计11 858美元。上海衍六已向WTO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11月9日,阳明海运将该票货物从美国纽约港运出,目的港为中国青岛港,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为WTO公司,收货人是原告,回运提单号为YMLUE144237951,提单正面还载明该票货物因违反美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退运。同日,WTO公司签发了POLO为托运人、被告安丘临福为收货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提单号为10NYCQDO633。

12月5日,上海衍六向安丘临福发出律师函,告知涉案货物因违反美国法律被退运一事,并要求其付清有关费用及提取涉案货物。但安丘临福认为,该货物的风险已转移给国外收货人,货物与其没有关系,因此,没有必要提取货物。

12月12日,该货物抵达青岛港。因长期无人提货,该货物于次年6月10日被阳明海运代理处理,产生码头费30 650元人民币、拖车费1 200元人民币、润海场地费1 000元人民币、熏蒸费1 000元人民币、人工搬运垃圾费2 000元人民币、垃圾处理费(在青岛做无公害处理)18 000元人民币,上述费用合计53 850元人民币。上海衍六于6月15日支付了上述费用。

原告上海衍六诉称,其接受港捷济南的委托,安排安丘临福的货物由青岛港出口至美国纽约港并出具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涉案货物到纽约港后,由于安丘临福未对货物包装的木质部分进行熏蒸处理,被美国海关责令退运,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安丘临福赔偿在美国纽约港产生的滞箱费、回运费、仓库到码头的回运费、快递费、代理费等11 858美元,在青岛产生的无公害处理费人民币53 850元;(2)被告港捷济南、辽宁港捷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安丘临福辩称:(1)安丘临福作为FOB条件下的发货人,并非与上海衍六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海运费的付款人,不是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相对人;(2)在退运过程中,上海衍六未及时通知安丘临福,也未与其协商,上海衍六对损失存有过错,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港捷济南、辽宁港捷共同辩称:(1)其系接受买方POLO的委托进行租船订舱,货物已安全运至目的港,上海衍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上海衍六主张的费用是因其没有及时通知安丘临福造成的损失,与两被告无关;(3)上海衍六退货时没有通知两被告和POLO,剥夺了两被告对于退货确认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该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由安丘临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中国《海商法》第42条、第66条、第71条、第269条以及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安丘临福应赔偿原告上海衍六海运费、仓储费、滞箱费、文件费、快递费、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 858美元;(2)被告安丘临福应赔偿原告上海衍六公司码头费用、拖车费、润海场地费、熏蒸费、人工搬运垃圾费、垃圾处理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3 850元;(3)驳回原告上海衍六对被告港捷济南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上海衍六对被告辽宁港捷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被告安丘临福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1)、(3)、(4)项;

2.变更(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第(2)项为安丘临福食品有限公司应赔偿上海衍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拖车费、润海场地费、熏蒸费、人工搬运垃圾费、垃圾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 200元。

本案主要涉及FOB下两种托运人的身份识别及责任承担问题。

FOB贸易术语下,安丘临福依据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境外买方POLO依据买卖合同,委托港捷济南办理租船订舱事宜,此时,谁是涉案货物的托运人?这涉及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身份的确定。中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托运人”指:“一、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运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中国海运实务中,通常将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托运人称为“契约托运人”;将第二种情况下的托运人称为“交货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

对于安丘临福而言,其并非与上海衍六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海运费的付款人,显然不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接受了载明自己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并背书转让,符合第二种托运人,即交货托运人的身份。而交货托运人是法定的,它是依实际交付货物的事实而依法确立其托运人身份的。

依据中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可首先推定为契约托运人。但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并非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安丘临福显然并非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但其接受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并参与了提单的流转,而与上海衍六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单法律关系,因而安丘临福是交货托运人。

对于港捷济南而言,其接受境外买方POLO委托向上海衍六租船订舱并向其支付海运费,港捷济南或买方POLO应被认定为中国《海商法》规定的第一种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认定其为契约托运人的关键是,港捷济南订舱时的身份的识别。港捷济南并不能证明在订舱的过程中,曾向上海衍六披露过自己是受买方POLO委托进行订舱。上海衍六并不知晓POLO是订舱的实际委托方,且对于港捷济南支付海运费的来源,没有义务查明,这属于港捷济南与其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此证明涉案运输合同的订舱委托人是POLO。因此,法院认为,港捷济南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上海衍六租船订舱,委托其运输涉案货物,港捷济南是与上海衍六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

关于托运人的责任,依中国《海商法》第66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名称、标志、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因包装不良或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该托运人应是交货托运人还是契约托运人。对本案而言,安丘临福作为向美国出口货物的出口商,应了解美国关于货物包装的法律规定,且安丘临福提供的有关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验检疫标准为ISPM15包装标准,也证明其知晓美国对于木质包装材料有严格的要求,其未对涉案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熏蒸的处理措施,导致货物被美国强令退运,在实际承运人阳明海运的退运提单上也明确载明这一点,证明该退运并非上海衍六的擅自作为而影响了安丘临福的处分权。安丘临福对该过错行为负有责任,给作为承运人的上海衍六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港捷济南而言,上海衍六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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