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买方要求作为提单托运人

如何处理买方要求作为提单托运人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双方均为履行贸易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合法的托运人,但这并不表明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中的“托运人”一栏内可随意填写“买方”或“卖方”的名称。如何处理信用证中买方提出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买方”名称的要求?这样,第一背书人与提单正面载明的“托运人”相符且与L/C规定相符。因此,最理想的办法是以卖方所在地的某一货运代理人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如何处理买方要求作为提单托运人

FOB条件下,实际交货的人与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不一致时,买卖双方的地位和权利各不相同。这是法律赋予的,不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约定、变更或放弃,也不受他们在有关运输合同及提单中仅仅表述了其中一方为托运人这一现象的影响。买卖双方均为履行贸易合同而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合法的托运人,但这并不表明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中的“托运人”一栏内可随意填写“买方”或“卖方”的名称。这是因为:首先,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要将B/L交给卖方,以便结算货款;该提单应由其载明的“托运人”背书后才能提交银行,以便银行将该B/L再转让给收货人(买方)。因此,指示提单中的“托运人”一栏必须填写“卖方”的名称。其次,虽然将“买方”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栏内而又由卖方背书,但银行不接受这种背书的提单。因为,依UCP的规定,银行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的第一背书人(卖方)的名称并不是提单正面“托运人”栏内填写的名称(买方),即视为提单背书不连续,银行拒收这种提单。

指示提单转让的条件之一是,提单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不能转让提单。若提单是“托运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Shipper),则应以托运人为第一背书人;若提单为记名指示提单(××Order)或选择指示提单(××Order),则第一背书人应为提单中指名的指示人(××);若提单为空白指示提单(To Order),则第一背书人应为提单中的托运人。采用空白背书形式时,只要第一背书人正确,则证明背书是连续的,提单即可转让。

如何处理信用证中买方提出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买方”名称的要求?

第一,在信用证(L/C)支付方式中,若买方要求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买方名称时,卖方一般不能接受这种条款,应要求删除或修改。(www.daowen.com)

第二,若中间商为避免卖方与真正收货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可采用转让L/C或对背L/C加以规避,或以国内某运输机构为提单的“托运人”。

第三,若卖方由于特殊原因,接受了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买方”(一般为中间商)名称的要求,则应要求买方事先作出承诺:一旦卖方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买方有义务立即前来在提单上作出第一次背书并在背书后立即将提单交给卖方。这样,第一背书人与提单正面载明的“托运人”相符且与L/C规定相符。卖方作为L/C的受益人,仍有权将提单等货运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将接受这种提单。卖方在交货前应取得买方的委托书,以便使承运人明确谁是托运人。但若买方不及时前来背书,则可能影响卖方交单,因而这种方式不太现实。

在FOB条件下,卖方应坚持将自己作为托运人记载于提单的“Shipper”栏内。这样,卖方取得提单后,作为第一个背书人先背书,将提单转让给银行。但这样将会暴露卖方的身份,买方(中间商)可能不会同意。因此,最理想的办法是以卖方所在地的某一货运代理人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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