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卖方的法律特征的介绍

FOB条件下卖方的法律特征的介绍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和国际惯例明确地将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规定为托运人,其本意在于解决FOB条件下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即承运人应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使卖方以托运人的身份能在收到货款前控制货物。卖方作为交货托运人时,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托运人的地位,进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主体,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依托。这是交货托运人的根本特征。

FOB条件下卖方的法律特征的介绍

根据Incoterms,FOB条件下,须由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由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很明显,因租船订舱而成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之一是作为托运人的国外买方,另一主体即承运人是船方,卖方与货物运输合同无关,不是托运人。这就意味着,卖方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可能无法依运输合同控制在承运人掌管下的货物,而若在交单环节出现差错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则卖方很可能面临货、款两空的结局。在中国,更为严重的是在货、款两空后,卖方可能根本没有法律上的诉权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尽管是他自己将其货物实际交给了承运人。[2]

依《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和中国《海商法》,FOB条件下,卖方虽未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但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可成为交货托运人或实际托运人。法律和国际惯例明确地将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规定为托运人,其本意在于解决FOB条件下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即承运人应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使卖方以托运人的身份能在收到货款前控制货物。(www.daowen.com)

卖方作为交货托运人时,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托运人的地位,进而成为运输合同一方主体,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依托。第二,未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是交货托运人的根本特征。在海运实务中,有可能在提单中将发货托运人记载为“托运人”,亦有可能相关运输单据对发货托运人无任何记载。第三,法律地位具有隐蔽性。交货托运人不以提单上的“托运人”栏内的记载为成就要件,常常是隐而不现的。隐蔽性的结果可能是,其权利被无意间侵害、其义务得以规避、其责任可轻易逃脱,即与法律规定其为货物运输合同一方主体的初衷相悖,而使发货托运人游离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调控和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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