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OB条件下,卖方作为提单托运人实际交货情况

FOB条件下,卖方作为提单托运人实际交货情况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商会Incoterms的历次修订对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在FOB条件下的单据买卖中,买方未付款时,卖方当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第一个提单合法持有人且应为提单的托运人。近年来,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常常不仅要求使用记名提单,而且要求提单的托运人记载为买方。

FOB条件下,卖方作为提单托运人实际交货情况

依上述分析,本来FOB条件下谁是提单托运人已非常确定,但在中国FOB条件出口贸易中,因中国《海商法》关于“两个托运人并列”的规定,引发了众多争论,进而导致中国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为此,中国有关各方必须有统一认识,以平息纷争,切实保护中国贸易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FOB条件下谁是提单的托运人问题,应结合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运输惯例、贸易合同性质及贸易付款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确定谁是真正的提单托运人。

国际商会Incoterms的历次修订对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有明确规定。以Incoterms®2020为例,其A6和B6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已按照交货要求的通常证据;除非该证据是运输凭证(即提单),否则,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而买方必须接受卖方提供的上述交货凭证。因此,就贸易惯例而言,尽管买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但完成贸易合同的交货义务是卖方,只有卖方取得提单才能证明其履行了贸易合同,而提单的托运人是卖方也才能证明这一义务的完成者不是他人而就是卖方。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3(1)也规定:“在合同预期涉外航运以及包括FOB条件的场合……,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取得载明货物已装船的可转让提单。”可见,依美国贸易惯例,取得FOB条件下的提单的是卖方,除非合同当事双方另有明示约定。

就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而言,众所周知,提单的功能之一是“货物收据”,即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向交货人签发的证明其已收到提单中记载的货物。而在FOB条件下,向承运人交货的人正是贸易合同的卖方,尽管可认为卖方的交货是替代买方履行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但却是卖方首先收到承运人签发的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只有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才能换取提单,因此,该提单记载卖方为托运人是理所当然的。

以FOB为条件的贸易合同是一种单据买卖合同,即卖方以提单等单据换取买方的付款。换言之,若卖方未取得提单等单据则无法换取买方的付款。由于提单为物权凭证,买方也只有掌握了提单才能控制货物。在单据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提单等单据转让给买方,卖方取得货款后则由买方持有提单进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可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但若无明示协议,则原则上在买方付款赎单时转移。因此,在买方从卖方手中取得该提单之前,买方对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无任何权利可言。若买方要实现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前提是必须合法取得提单,而买方合法取得提单的条件只能是支付价款(付款赎单)。所以,只要卖方仍持有提单,买方付款之前,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根本不发生转移。至于卖方通过银行向目的港的买方提示提单,而买方拒付导致提单再经银行流转回卖方手中,则属于提单从未发生过转让,当然货物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也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在FOB条件下的单据买卖中,买方未付款时,卖方当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第一个提单合法持有人且应为提单的托运人。(www.daowen.com)

相反,若提单直接签发给买方且以买方为托运人,则势必导致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进而使得买方无须付款即可取得货物所有权。这显然与国际贸易惯例、提单的功能、单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习惯做法不符。

近年来,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常常不仅要求使用记名提单,而且要求提单的托运人记载为买方。此时,中国卖方的权利要取决于贸易合同的规定,即若贸易合同约定买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提单,则卖方同样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以其为托运人的提单。对此,郭国汀引用国外法官的判决和学者的观点加以佐证。例如,在“The Lycaon”案中,法官判决:“保留所有权的全部目的在于若买方无法或不愿支付价款时收回货物。虽然通常是通过将提单做成凭卖方或其代理人的指示,但在提单收货人是具名人时,仍可通过改变该收货人实现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杨良宜认为:‘如果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在FOB条件下,若买卖合同未规定诸如‘付款交单’,有可能被视为卖方未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导致货物装上船后算是已转让给买方。’”因此,在接受记名提单时,卖方若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至关重要。

当然,在买方已支付货款或卖方同意付款方式不以付款交单为前提或属于跨国公司内部货物转移,则卖方无须向买方提交提单,其义务仅是向买方提交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以便买方据以向承运人换取提单。此时,卖方完全可接受记名提单。

综上所述,在典型的FOB出口贸易合同及附加服务的FOB出口贸易合同中,提单的托运人是向承运人实际交货的卖方;即使是托运人为买方的指示提单或收货人为买方的记名提单,卖方同样有权持有提单;只有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向承运人要求签发提单。对承运人而言,由于其错误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导致卖方无法全部或部分收回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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