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贸易商策略:在信用证中规定结算条件

贸易商策略:在信用证中规定结算条件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贸易商对此应采取以下因应策略。必要时,进口商可将上述要求作为出口商结算货款的条件之一规定在信用证之中,以限制出口商。这对中国进口商处理争议有许多有利的机会和条件。

贸易商策略:在信用证中规定结算条件

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最主要方式,而其中的整箱货运输(FCL/FCL;CY/CY)是最重要的形式。因此,作为整箱货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贸易商须对此有深入的了解,以充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中国贸易商对此应采取以下因应策略。

1.贸易商在采用整箱货运输时,应对贸易伙伴国家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其海商法或商法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有一定了解,以及对该国法院以往对整箱货案例的判决结果有所研究,防患于未然,以免被动。

2.进口商应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中明确载明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具体件数。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包括中国《海商法》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其法院的判决都表明,若提单中载明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一旦货箱灭失或损坏,若承运人不能免责,其赔偿责任则应依提单内记载的货物件数计算,而不得以一箱为一件计算。否则,提单内只记载集装箱数目而未记载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通常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箱数为计算标准。必要时,进口商可将上述要求作为出口商结算货款的条件之一规定在信用证之中,以限制出口商。

3.若集装箱内货物每单位的价值较大,进口商除了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中载明货物的件数外,还应进一步将箱内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价值向承运人予以申报,承运人在加收一定附加运费的条件下,可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而不再受赔偿单位责任限制的约束。

4.进口商应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应向承运人提供箱内货物的详细资料,否则承运人无法知悉箱内货物实情,这就给承运人在提单内加注“不知条款”提供了机会和借口。

5.尽可能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到现场监督装箱。为保证进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应主动或按进口商的要求,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到出口商的存货现场监督装箱。这样,承运人不能再以“不知”或“据说”为由,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来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一做法的另一好处是,可防止出口商利用其装箱、加封的机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进口商。

6.进口时尽可能选择FOB条件,由中国进口商租用中国船舶。这样,不仅可减少欺诈现象的发生,而且中国船公司的提单条款都规定,一切争议或纠纷依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这对中国进口商处理争议有许多有利的机会和条件。

7.出口商在制作提单内容时,应对整箱货(FCL;CY)和拼箱货(LCL;CFS)的不同记载予以严格区分。若提单内容由货代制作,出口商也应自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害。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二章第五节:无单放货问题的现状与新发展).邢海宝.海商提单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十四章第一节:提单迟延与无单放货).

[2]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7-119.

[3]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19-12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部分为作者所作而非官方解释。

[5]王立志.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放货.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邱锦添.两岸海运无单放货判决之分析与比较.政大法学评论,2005:8.赵谷增.牢牢把握货权.国际商报,2004:12(11).石杰.货物被无单提走该向谁索赔.国际商报,2005:10.

[6]参见“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88号,http://shhsfy.gov.cn/hsfyytwx/hsfyytwx/spdy1358/yxcpws1521/2018/05/16/2c9380996367dd3d01636895cc0603ef.html。

[7]罗俊玮.论海上货运单.台北:政大法学评论,2007(6):243-245.

[8]参见“上海港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伟胜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纠纷案”,案号为(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145号。(www.daowen.com)

[9]参见“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诉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案号为(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197号。

[10]参见《中国贸易报》,“山东天开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争议案”,2005年3月15日。

[11]参见“常熟市万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青岛银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http://www.ccmt.org.cn/shownews.php?id=13525。

[12]参见汪洋“提单未正常流转,到付运费不约束收货人”;“上海港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伟胜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海运费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2007)沪海法商初字第145号判决书,http://shhsfy.gov.cn/hs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hsfyintel_32/docs/200712/d_199644.html。

[13]注:AMS(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自动仓单系统)费是美国自“9·11”之后为了安全收取的一种费用。美国为了防恐,查验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其真正收发货人的信息,确保没有“组织”背景。一般是25美元/套单。

[14]罗俊玮.论海上货运单.台北:政大法学评论,2007(6):240.

[15]罗俊玮.论海上货运单.台北:政大法学评论,2007(6):240-241.

[16]张新平.海上货运单研究.台北:政大法学评论,1990(12):56-59.

[17]UNCTAD.The Use of Transport Documen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2003.BURNETT R,BATH V,BURNETT R.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in Australasia.Sydney:Federation Press,2009:116.

[18]张新平.海上货运单研究.台北:政大法学评论,1990(42):56-59.

[19]罗俊玮.论海上货运单.台北:政大法学评论,2007(6):243.

[20]同上.

[21]参见张姗姗,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2017)沪7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http://shhsfy.gov.cn/hsfyytwx/hsfyytwx/spdy1358/jpal1435/2018/02/28/2c93809961db535a0161dc1898420331.html。

[22]参见“原告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甬海法商初字第271号,http://www.nbhsfy.cn/cpws.jsp?aid=5733。

[23]参见杨雅潇,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交付提单应尽具体运输条款是否正确的审查义务,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ccmt.org.cn/shownews.php?id=1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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