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司法对不知条款立场的实践

中国司法对不知条款立场的实践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将在查明货损的原因、货损发生的责任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不知条款”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上述中国典型判例与背景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对集装箱运输提单中的“不知条款”原则上承认其有效性,但应视具体案情而判断其是否有效,进而裁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国司法对不知条款立场的实践

依中国《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在整箱货运输时,承运人在目的港集装箱堆场(CY)向进口商交付完好无损的整箱后责任终止。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整箱货运输发生货损时,通常按照与上述背景案例相同的原则处理。但在具体案件中,法院还将在查明货损的原因、货损发生的责任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不知条款”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下典型案例具有借鉴意义。

在“宁波顶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顶佳’)诉地中海航运公司(下称‘地中海航运’)”一案中,[22]进口商顶佳进口铜废碎料,由地中海航运承运并为此签发了提单,提单中明确记载“由托运人装箱、装载和铅封,承运人未被允许打开铅封,也未核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状况、内容、唛头和数目,该等信息依据托运人宣称(STC)”。集装箱由南非德班港装船,经比利时运至宁波。货物到港后,顶佳持提单提取货物,但经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北仑海关查验,集装箱内只有包装铁桶而无铜废碎料,导致原告提货不着。顶佳诉请法院判令地中海航运交付提单下的铜废碎料,若无法交付,则赔偿货款损失。法院认为,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已向顶佳交付了完好无损的整箱且提单中明确记载了“不知条款”,该记载有效,故法院判决承运人可在批注的项目和范围内对箱中无货免除赔偿责任。

在“佛山市菲图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菲图贸易’)诉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敦豪佛山’)”一案中,[23]原告菲图贸易与国外买方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出口瓷砖、按摩浴缸以及淋浴房,从佛山运至委内瑞拉,货物装载于2个40尺的集装箱后仍有剩余。菲图贸易委托敦豪佛山运输。因佛山迅亚建材公司也正委托敦豪佛山运输一批货物至该目的港的同一收货人,其托运的装有瓷砖的8个集装箱尚有4个有剩余空间,敦豪佛山在征得菲图贸易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拼箱运输(即将菲图贸易的剩余货物与迅亚建材公司的货物装于相同的集装箱内)。

敦豪中国作为(无船)承运人丹马航运的代理分别向菲图贸易和迅亚建材公司签发了抬头为“丹马航运”的FOQ036959号(托运人为菲图贸易)和FOQ036657号(托运人为迅亚建材)整箱货提单各一式三份,且两套提单均记载FCL-FCL及“不知条款”。该批货物到达进口国后,进口商仅凭FOQ036657号(即托运人为迅亚建材)提单就提取了两套提单的全部货物,造成菲图贸易仍持有提单而无法收取货款的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敦豪佛山作为专业的货代公司,对于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操作及提单签发具有专业知识,其作为一个谨慎的货运代理,不应将拼箱货提单签发为整箱货提单且不合理地记载“不知条款”,未尽到承运人谨慎的义务,将批注内容和记载条款不正确的提单交付给菲图贸易,以致后者不能凭提单有效控制货物。敦豪佛山处理菲图贸易委托事项有明显过错,故判决敦豪佛山依法应赔偿菲图贸易的损失。(www.daowen.com)

在“中国A企业(进口商)诉美国船公司(承运人)”一案中,中国A企业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笔以FOB条件进口美国水果的贸易合同。该企业委托美国B公司租用美国某船公司的船舶,采用整箱货运输方式将该批水果运往天津。该批水果装入承运人提供的5个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内装有678纸箱水果。整批货物由美国B公司装箱、加封后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但提单上仅记载了“Five Containers—Fruits”(5个集装箱,各种水果),且承运人按照5个集装箱作为运费计收标准收取了运费。同时,承运人还在该提单上注明“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托运人装箱、计数和加封)以及“Said to Contain Fruits”(据称箱内装水果)。载货船舶抵达天津港,收货人A企业提货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内的水果大部分已腐烂。检验机构出具证明:集装箱内温度过高,导致水果腐烂。收货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与保险人共同向美国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船公司赔偿该集装箱共计12 325美元的损失。但船公司坚持只赔偿500美元,其理由是依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提单“不知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货物的赔偿金额为500美元。中国收货人A企业和保险人向法院起诉美国承运人,要求其赔偿12 325美元。

法院判决美国承运人胜诉。法院认为,在集装箱“不知条款”条款下,若提单只记载集装箱的数目而未记载箱内具体件数且承运人未在装箱时监装,该条款有效,集装箱数目即为货物件数。

上述中国典型判例与背景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对集装箱运输提单中的“不知条款”原则上承认其有效性,但应视具体案情而判断其是否有效,进而裁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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