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避免滥用不知条款的方法

避免滥用不知条款的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实中,“不知条款”的滥用在整箱货和拼箱货运输中均有可能发生。后来,该集装箱灭失,法院判决STC条款无效,承运人应赔偿货主99件货物的损失。若CFS是由承运人委托,代表承运人装箱,承运人此时仍加注和记载“不知条款”,与事实不符,则显属滥用,应认定“不知条款”无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滥用“不知条款”,应属无效行为。

避免滥用不知条款的方法

现实中,“不知条款”的滥用在整箱货和拼箱货运输中均有可能发生。

1.整箱货情况下“不知条款”的滥用

提单中记载了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且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如卡车司机等)出现在装箱现场,则推定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知悉,因而提单上的STC条款无效。若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损,则应依箱内货物的具体件数作为确定承运人赔偿单位责任限制的标准。美国法院曾在以下判例中判决STC条款无效,承运人应对箱内具体件数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在“Leather's Best,Inc.v.S.S.Mormaclynx”一案中,货物由出口商装箱加封,但承运人的卡车司机在集装箱装箱现场观看且签发了货物收据。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在“货物数量”栏内记载了“One Container STC 99 bales of leather”,同时,提单条款载明每个集装箱责任限制为500美元。后来,该集装箱灭失,法院判决STC条款无效,承运人应赔偿货主99件货物的损失。在“Dupont de Nemours International S.A.v.S.S.Mormacvege”一案中,提单上记载了“One Container STC 38 Pallets resin Synthetic liquid”。后来,该集装箱毁损,法院判决STC条款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箱内货物全部损失。在“Inter-American Food Inc.”一案中,一批虾产品以纸板箱包装装入集装箱中。在装箱过程中,承运人的司机在场,拒绝任何外部有瑕疵的纸箱装入集装箱。装箱后,司机向出口商签发了载有纸板箱数目的收据。之后,承运人的代理凭司机签发的收据向出口商签发了提单。该提单载明“One Container,Containing Shrimp Product;Shipper'sWeight,Load&Count”。法院判决,货物的件数为纸板箱数目而非集装箱数目。(www.daowen.com)

2.拼箱货情况下“不知条款”的滥用

拼箱货是指出口商托运的货物数量较少,不能装满一个整箱,须由集装箱货运站(CFS)将属于不同出口商但属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合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在此情况下,提单是否可加注STC等保留性批注?由于中国对CFS的属性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对CFS加注和记载的“不知条款”的效力,首先应根据CFS是代表承运人还是代表出口商装箱加以认定。若CFS是由出口商委托,代表出口商装箱,则视同出口商本人装箱,加注和记载的“不知条款”有效。若CFS是由承运人委托,代表承运人装箱,承运人此时仍加注和记载“不知条款”,与事实不符,则显属滥用,应认定“不知条款”无效。下述“菲图贸易”一案即属此类情况。

但实务中,当善意的提单持有人(进口商)持有加注交接方式为CFS-CFS(拼箱货)提单时,其并不知道CFS是代表出口商还是代表承运人,在此情况下,通常推定CFS是受承运人或其代理的委托装箱。若提单仍记载“不知条款”,则在进口商与承运人之间,该“不知条款”应属无效。承运人若主张免责,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CFS确实是由出口商委托,否则应对进口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国进口贸易中,许多国内CFS要求进口商提取拼箱货时,向CFS出具保函保证不得向该货运站索赔货物损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滥用“不知条款”,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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