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不知条款”在整箱货运输中得以广泛应用,但该条款在不同案情中的效力也不同。换言之,既不能一概认定“不知条款”包含事先印制的格式条款而否定其效力,也不能滥用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践中应依具体案情判断“不知条款”是否有效。其判断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在主观方面,应要求承运人必须谨慎行事。判断承运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以其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标准,即从诚信原则出发,以善良行业人的标准为判断依据。首先,承运人对运输单据中相关记载事项确实不了解实情;其次,若承运人认为单据中的记载事项可能是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应主动采取合理方式核对,不能在不进行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就随意在单据中作出保留性批注。例如,若出口商进行装箱时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现场,则承运人完全有条件核对箱内货物的状况。在客观方面,合理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的角度,还应从是否经济的角度考虑。例如,货物在装货港装入封闭的集装箱内,承运人接收货箱时无法通过肉眼核对货物,这种核对方式不可行;若打开封闭的集装箱并将箱内货物卸出核对,即使可行,但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显然不合理。在举证责任方面,首先,进口商需举证证明整箱货的货损由承运人的过失所致,否则推定承运人已谨慎行事。其次,承运人需举证证明整箱货的货损由外来风险而非承运人的过失所致,否则推定承运人有合理的方式对相应的记载进行核对。上述背景案例及许多其他案例表明,在整箱货运输中,承运人通常能够提出有效证据证明集装箱是由出口商装箱并铅封的,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之前没有合理方式或无法核实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其做到了谨慎行事,因而应承认集装箱提单的“不知条款”的效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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