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上的“不知条款”通常由提单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条款两部分组成。
1.提单正面的批注
集装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通常表示为“Shipper's Load and Count(SLAC);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SLCAS);Said to Contain(STC);Say by Shipper(SBS);Full Container Load(FCL)”等。
在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由于有关货物的名称、标志、包数、重量等详细情况通常由作为托运人的出口商提供,承运人并没有参与货物的装箱,其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一概不知,承运人接收的仅是箱体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的集装箱而已。
在目前的货物检测水平下,承运人不可能检查每一集装箱内货物的实际装载状况。虽然国际运输惯例《海牙规则》及中国《海商法》均规定,若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中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不能确切代表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内容并未准确地反映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或没有核对这些事项的合理手段,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中作出保留,说明这些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合理核对手段等。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若提单上缺少承运货物基本情况的记载,结算银行将拒绝接收此种提单,从而影响提单的正常流转,进而导致贸易商无法结算货款。因此,承运人不得不将出口商提供的有关货物的内容记载在提单上。但承运人的这种记载又可能给自己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故承运人在将出口商提供的内容如实记载在提单的同时,又加上保留性的批注,以达到最大限度免责的目的。(www.daowen.com)
2.提单记载的条款
在国际贸易运输实务中,承运人除了在集装箱提单正面作出保留性批注外,通常还在提单的背面或正面记载相关的条款。如“货物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装箱并加封的,本提单正面所列内容(货物的标志、包数、件数、重量等),本公司均不知悉”。这种记载只是规定了承运人在某种情况发生时可享受免责的权利,即若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装箱的,则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灭失和毁损不承担责任,但这种“某种情况”是由承运人在提单正面的批注来体现的。这种条款只有在提单正面加注“STC”“FCL”“CY”“SLAC”等批注后,才能使承运人达到免责的目的。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该类批注的效力,承运人通常还在提单背面或正面记载上述条款,以达到保护其利益的真正目的。
可见,集装箱提单的“不知条款”通常由提单的保留性批注和记载的相关条款共同组成。其本意是明确在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出口商)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其性质而言,该条款是对集装箱装载货物实际状况的一种保留。换言之,该条款表明承运人接收集装箱时,对箱内货物状况一无所知,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要保证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且铅封完好无损,即可认定承运人适当地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其对箱内货物的灭失、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背景案例中的“不知条款”符合该条款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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