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与传统的贸易货物运输方式相比较,有其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中,关于“不知条款”(一般简称“STC”条款)下,承运人对贸易商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方式最常见的是,整箱货接收/整箱货交付(FCL/FCL;CY/CY;简称“整箱货运输”)。因整箱货运输在起运地的装箱工作通常由出口商或其货代完成,承运人收到的仅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至于箱内装有何种货物,承运人通常一无所知。为避免进口商索赔,承运人在签发集装箱提单时一般加注“Said to Contain××(货物),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等类似的保留批注并记载相应的条款。该条款通常称为“不知条款”或“据称条款”等,在整箱货运输中得以广泛使用。(www.daowen.com)
该条款的目的是,以此免除承运人承担集装箱内货物的责任。该条款的普遍性已获得国际贸易运输业的广泛认可。在STC条款下,若承运人没有在现场监督装箱,接收货箱以及在卸货港将货箱交给进口商时,通常只要货箱的铅封完好无损,承运人就解除了其责任,即承运人不对货箱内的货物质量、数量等承担责任,其损失由贸易商自己承担。例如,在澳大利亚的“The Esmeralda I”案中,巴西的出口商将437个纸箱餐具装入集装箱内,装箱之后由出口商加锁、铅封并交给承运人,提单载明STC条款和“FCL/FCL”。货轮到达悉尼后,承运人将铅封完好的集装箱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开箱后发现,箱内若干纸箱已被撕破,部分货物被取走。检验证明,该集装箱共有118个纸箱货物丢失。但检验时,在集装箱内发现一只使用过的巴西制造狐臭消除剂的药盒。于是,进口商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依据箱内的遗失物指出:“集装箱内货物失窃,应是发生在货箱交给承运人保管之前。承运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进口商败诉。因此,在整箱货运输且提单加注STC条款时,整箱货的交接通常以货箱的铅封完好与否来确定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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