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海运单的论述可以看出,海运单虽为一种非物权性质的单据,但它能够适应现代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其应用不仅是船公司作为便利贸易商和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的手段,也是利用现代信息、实现电子商务的一个必要过渡。海运单的应用较之提单具有以下优越性。
1.交货快捷,节省费用
如前所述,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航速的加快以及港口装卸作业时间大大缩短,若使用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因银行审单程序复杂、邮递速度较慢,导致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故无法及时提货,可能造成一系列麻烦和损失。若使用海运单,因其非物权性及不可转让性,收货人仅需证明自己为海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即可提货且无须提交海运单。这样,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目的港代理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从而避免了因等待提单而导致的各种费用损失以及为防止错交货物而向承运人出具银行保函的费用和烦琐。
2.预防贸易欺诈,降低风险损失
在使用提单时,因提单的物权性而引发贸易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CIF条件并使用信用证付款时,托运人可能伪造提单欺诈银行和收货人;货物以次充好、以少报多欺骗收货人;串通承运人倒签提单;或者,提单丢失、被窃后,货物被提单的非法持有人冒领等。但海运单因其不具有物权性和可转让性,上述欺诈行为或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因此,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推崇使用海运单以遏止贸易欺诈,减少风险损失。(www.daowen.com)
3.程序简化,满足贸易需求
在使用提单时,托运人须向收货人或通过银行向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及其他与贸易有关的单据。同时,银行还须严格审核单据,其程序极为复杂。而在使用海运单时,托运人不必向收货人提交海运单,因而其他货运单据(如发票、保险单、产地证等)可在装船后立即发送给收货人。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普及,普通杂货在运输中很少转售,收货人比较固定,因而无须使用提单,采用海运单则具有许多优越性。若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相关实体,如总公司与国外分支机构,或运输货物属于寄售品或赊销品等,因不涉及支付问题,使用海运单最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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