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须提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示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只凭正本提单提货与交货。尽管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两者均记载特定的收货人且不能背书转让,但其本质是不同的。

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的不同之处

国际海事委员会专门制定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海运单的应用有了可循依据。

1.海运单的特征

依《海运单统一规则》,海运单(Sea Waybill)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接收与装运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的单据。使用海运单提货时,收货人仅凭到货通知或身份证明即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请求交付货物。

根据上述定义,海运单具有以下特征:(1)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而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2)托运人可以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即使事先已经指定特定的收货人,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托运人也可变更收货人。(3)使用海运单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只认“人”而不认“单”。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而它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承运人放货时只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即托运人所指定的收货人,只要该收货人能证明其“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14]换言之,即使某人持有海运单,若非海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也不能要求承运人放货。

2.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在使用形式上与提单非常类似。海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几乎与提单完全相同,但其背面通常为空白或仅记载一个“参照条款”或“并入条款”,即该条款表明有关事项适用承运人标准运输条款、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等。另外,海运单正面一般载明“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其“收货人”栏(Consignee)不会记载“凭指示”(To Order)以表明海运单不以背书方式转让货物,甚至有些海运单没有“收货人”栏目而仅记载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因此,海运单仅在形式上与提单类似,但其本质上是与提单不同的两种运输单据。(www.daowen.com)

(1)两者性质不同。海运单仅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两种性质,是非物权凭证;而提单除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外,还是物权凭证,可凭以提货。

(2)两者流通性不同。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且记载了特定收货人,因而不能流通转让;而提单多为是流通性单据,可采用背书或背书加交付的方式流通转让。

(3)两者记载收货人的方式不同。海运单“收货人”栏内只能记载特定的收货人,不能记载“凭指示”(To Order);而提单“收货人”栏内通常记载“凭指示”(To Order)等。

(4)两者交货方式不同。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须提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示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只凭正本提单提货与交货。

(5)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尽管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两者均记载特定的收货人且不能背书转让,但其本质是不同的。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为物权凭证,持有记名提单,其收货人可凭以提货;而海运单为非物权凭证,其收货人无法仅凭海运单提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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