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责任争议

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责任争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记名提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国内外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一观点曾导致中国的某些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美国记名提单引发的无单放货案很难打赢官司,关键在于事前预防。菲达电器由此首开中国企业“无单放货”案的败诉先例。其第9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责任争议

指示提单下承运人放货需要凭正本提单,这一点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国际习惯做法比较统一。但记名提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国内外存在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是承运人应只“凭身份放货”;二是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

承运人应只“凭身份放货”的观点和做法认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它不是物权凭证,因而收货人只需证明其身份即可提货,无须出示正本提单,即承运人放货时只要验明收货人的身份即可,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责任。据考证,在美国,依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的规定,记名提单无须凭正本提单交货,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但承运人需验明其身份且记名提单上应明确注明“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的字样。

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观点和做法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提单是持有人收取货物的授权证明,因而收货人在提货时必须出示正本提单以证明其具有提货的授权,即承运人放货时,既要验明记名收货人的身份,也要凭正本提单放货。

目前,依中国《海商法》第71条,承运人应当凭收货人的身份和提单交货,即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也必须凭单放货。该条的“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表明,即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仍需凭单放货。有人认为,该款只是规定有关条款为保证条款,并不意味是凭单放货的规定。这一观点曾导致中国的某些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忽视了承运人保证义务的履行需要权利人(记名收货人)出示表明其具有提货权利的证明文件,即提单,只有记名收货人出示了提单,才表明其具有被保证的权利,即具有提货的权利。尽管收货人名称已明确记载于提单中,这使得承运人知道其保证的权利人是谁,但这并不能确保承运人向真正的收货人放货。目前,中国海事法院已就“记名提单能否无单放货”争议达成共识:无论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如何以及其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如何,在适用中国《海商法》审理的案件中,记名提单应当凭单放货,承运人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收回正本提单。由此可见,在中国,记名提单下凭单放货也不例外。

在中国台湾地区,海运提单为提示和缴回证券,即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提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承运人应对其无单放货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无论其是否正确交付货物给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否与收货人达成还款和解,都不能阻止承运人无单放货应负的责任。因此,在中国台湾地区,即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也需凭单放货,只要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货主的损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美国法律,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不能据以提货,即记名提单已不具有提单性质,且货物所有权在货物装上船舶时起已转归记名收货人所有。即使卖方保留记名提单,也不能使卖方保留所有权;承运人未凭记名提单放货并不承担责任。因美国记名提单引发的无单放货案很难打赢官司,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以下“美国总统轮”一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1993年7月29日,原告广州菲达电器与艺明公司签订协议:由菲达电器向菲利公司提供一批灯饰;菲达电器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艺明公司,艺明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达电器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艺明公司。

当年8月,菲利公司受菲达电器委托,以托运人的名义将货物集装箱交由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托运。(www.daowen.com)

本案两套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收货人为艺明公司,装货港黄埔港,卸货港新加坡港,运费预付。两套提单的背面首要条款规定: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条款调整,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1924年《海牙规则》。

货物运抵新加坡港后,艺明公司未依协议向菲达电器付款。在菲达电器仍持有上述两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美国总统轮船公司向艺明公司放行了货物。

菲达电器于1994年8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赔偿因无提单放货而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6万多美元及利息

该案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院二审。海事法院判决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赔偿菲达电器货物损失9.8万美元及利息。二审,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提单首要条款中明确约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应该得到尊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和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菲达电器由此首开中国企业“无单放货”案的败诉先例。官司前后打了9年。

依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在适用该法时还必须同时适用美国《联邦提单法》。美国《联邦提单法》第6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字样。其第9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其第29条规定:记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的权利。因此,在美国,若提单为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但依第9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收回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可向记名人交付货物,可见,在美国,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不能据以提货。记名提单已不具有提单性质,只不过是海运单的另一别名,且货权在货物装上船之时起已转归记名收货人。即使卖方保留该提单,也不能使卖方保留货权,承运人未凭记名提单放货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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