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无单放货与保险的关系简述

无单放货与保险的关系简述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已有过判决承保“一切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因无单放货造成损失的判例。但这些判例争议较多:“一切险”承保的是货物运输风险,而无单放货通常涉及买卖合同的争议,而且经常是买方不支付货款,与运输无关。若租船合同中订明可无单放货,这是必然发生致损的因素,这不应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无单放货与保险的关系简述

就承运人而言,船东的责任险通常在船东保赔协会投保。但对于因无单放货而承担的责任损失,保赔协会明确规定这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应由船东自己承担。

提单持有人(真正的货主)方面看,他所拥有的货物被承运人无单放货,其可能遭受损失。货主当然可向收货人或船东索赔损失。提单持有人,即真正的货主也可能会转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在中国,已有过判决承保“一切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货主因无单放货造成损失的判例。但这些判例争议较多:(1)“一切险”承保的是货物运输风险,而无单放货通常涉及买卖合同的争议,而且经常是买方不支付货款,与运输无关。(2)近因原则难以遵守。保险人赔偿损失除了要遵守其他保险原则外,保险近因原则是索赔中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其损失主要是承运人错误交货,本来不属承保风险,也不属于“损失”范围,却因后来非运输风险的出现而强制变为“损失”。(3)违反告知义务。短航次、液体货物运输、租船合同中的无单放货条款等均涉及无单放货,货主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4)“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所谓“风险”是指存在发生可能性的致损因素,而非必然发生的致损因素。若租船合同中订明可无单放货,这是必然发生致损的因素,这不应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5)被保险人(提单持有人)是否履行了减少或避免损失的义务?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很难说提单持有人做到了这一点。从上述分析可见,无单放货损失由货运保险人在“一切险”中承担赔偿责任难以让人接受。[3](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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