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运人放货的正确方法

承运人放货的正确方法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承运人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才能放货。换言之,承运人只要无过失,仅凭一式多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放货就解除了其责任。通常情况下,在卸货港承运人只要求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放货,但有时承运人为保护自己,要求收货人退回完整的全套正本提单。因此,既为承运人的利益,也为货主的利益,承运人交货时要求收货人退回全套提单,以防产生争议。若提单被盗或遗失,可请求法院要求承运人放货。

承运人放货的正确方法

签发了提单则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只要承运人在装船后签发或授权签发了提单,就意味着这是创设了一份物权凭证。由于该提单还涉及贸易的结算,它会被转让而且转让到谁的手中,谁就有权在卸货港向船方提货。因此,只要签发了提单(指示提单),就默示船方有责任只交货给退还该份提单的持有人。所以,承运人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1)法律坚持对此基本做法保持简单化。各国法官曾在许多判例中表明,对此(“货随单走”)沿用了几百年的基本做法予以“简单化”。因为一旦复杂化,若允许例外情况可以无单放货,则会导致船方无所适从或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引发官司不断,降低人们对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信心。而简单做法就是,承运人无单放货要承担全部责任。有时这一简单做法确实会带来僵化或不公平,因为可能承运人根本无过失。但绝大多数判例表明,船方总逃脱不了对无单放货的责任,没有例外,没有同情,只是简单的一句话:不准许无单放货。即使真正的货主也必须退回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2)一式多份提单,承运人仅凭其中一份放货即解除其责任。提单是物权凭证,凭一份正本提单就足够向船方提取货物。按理说,只签发一份正本提单即可,实际业务中也有这样做的,但普遍的做法是一式多份正本提单,如3份、5份或更多。这主要是因为,若一份正本提单遗失,则可用另外的几份补用。由于每一份正本提单都是针对同一票货物的物权凭证,即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为防止卖方将其中一份正本留下再转让给他人以谋取利益,买方一般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必须交出全套的正本提单(如一式3份)。在英国的著名判例“Glyn Mills&Co.v.East and West India Dock Co.”中,货方以一式3份的其中一份正本提单质押,而对手中的另外两份的其中一份,货方用来私下提取了货物且不去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承运人只要是善意的,无法知道另有提单在不同人手中,则承运人不必对后来才提出交货要求的另一份正本提单持有人负责,即使该人是真正的收货人。到目前,该判例仍是对承运人只凭一套多份提单中的一份交出货物,但结果交错了人,对这种情况提供了保障的依据。换言之,承运人只要无过失,仅凭一式多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放货就解除了其责任。除了上述判例的保障外,承运人通常在一式多份正本提单上加上一条“The one of which bills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其中一份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其他正本提单失效),以此保障承运人。另外,该条款也是对收货人、承押人(银行)或其他持有提单人的一种告示:该提单有一式多份,均为物权凭证,均可据以提取货物;若仅持有一份该提单,不一定会有充足保障,可能会变成“无效”单据;承运人依该条款,仅凭一份正本提单放货即完成交货义务而不构成违约。当然,船方会保留退回的提单,不会交货后再将提单返还给收货人,否则会产生麻烦。

(3)通常情况下,在卸货港承运人只要求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放货,但有时承运人为保护自己,要求收货人退回完整的全套正本提单(A Full Set of Bills of Lading)。因为在运输中,承运人经常要面临一票货物签发两套提单的现实问题,若不收回完整的全套正本提单,承运人将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运输中,一票货物签发两套提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①由中间商促成的贸易。第一套提单在装货港签发,它涉及原卖方(货物供应商)与第一买方(中间商),提单的“Shipper”栏内自然要填写原卖方,即货物供应商的名称。这样,就向第二买方显示了原卖方的身份,从而使其知道了货物的真实来源。这对中间商转售货物不利,故此,中间商要用第一套提单向船方换取第二套提单,并在第二套提单的“Shipper”栏内换上中间商的名称,取代原卖方。②三角贸易。例如,中国大陆货物运往中国台湾地区,在上海装货上船,第一套提单上的“装货港”显示了上海,而卸货港可能显示中国香港或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但货物的真实卸货港并非中国香港而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港口,如高雄,所以,要用第一套提单换取第二套提单,并将第二套提单的装货港、卸货港分别替换。③收汇便利。当贸易是由中间商促成的时候,货物在装货港装船后,承运人向原卖方签发了第一套提单,但卖方并没有立即结汇。而中间商急于在第二买方开出信用证后结汇,但手中无提单,于是中间商要求船方(或早在租船合同订明)先签发另一套提单。在原卖方结汇后,中间获得第一套提单,然后将其退还给船方。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一般要求退回全套提单,否则,两套提单均在流通中,可能会使承运人承担无辜的责任。此外,承运人要求退回全套提单还有另一种情况,即提单的卸货港改变了。若只收回一份正本提单,还有其他几份在流通中,其他提单持有人可能不知道卸货港已经改变。因此,既为承运人的利益,也为货主的利益,承运人交货时要求收货人退回全套提单,以防产生争议。

(4)若提单被盗或遗失,可请求法院要求承运人放货。有时全套提单被盗或遗失,收货人连一份正本提单也没有。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可向法院证明自己是真实的货主,充分解释和证明提单消失的原因而要求法院下令承运人交货。除非收货人能与船方达成协议,如以保证书为担保要求放货。(www.daowen.com)

(5)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可能由收货人承担。有时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结算处理单据的速度较慢,出现提单晚于船舶抵达卸货港的现象,进而有可能导致船舶等待提单而造成船期损失。这种损失是否应由收货人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常情况下,应给予收货人一段“合理时间”,即只要收货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了提单收取货物,则不承担船期损失;相反,超过“合理时间”,则收货人应承担船期损失。

(6)将货物卸至岸上仓库可能是卸货港的习惯做法。若载货船舶早于提单到达卸货港,船方可否先将货物卸至码头仓库等待正本提单,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若卸货港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仓库,这是可行的办法,班轮运输的承运人通常会采用。在没有自己的仓库时,有些港口的习惯做法是,允许承运人在一段免费时间内将货物卸至岸上仓库,但此时承运人应保证能对货物有充分的控制,否则不能卸货。

托运人、收货人、租船人等无权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承运人无单放货,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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