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及其应用

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及其应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虽然未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该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有效,承运人可援引保函对抗托运人,除非承运人签发不正确的提单是有意“欺诈第三方”。

国际公约对保函的规定及其应用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虽然未对装船保函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必须正确描述所记载的货物的状况。同时,该公约第3条第8款禁止订立减轻承运人根据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因此,装船保函将是无效的。但《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即此时提单的记载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据此,签发描述货物真实状况的提单,其目的在于保护第三方(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和维护国际贸易的信誉,而不仅仅是为了提单直接当事人的利益。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若提单构成欺诈,则不能作为对抗第三方的证据。所以,在《海牙规则》之下,由于提单记载只是初步证据,若承认保函有效,承运人便可依保函,证明对提单上的不实记载已注意,即保函记载与事实相符,从而承运人免责,则将严重损害提单的信用和严重影响其流通性;而在《维斯比规则》之下,若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的记载则具有最终的或绝对的证据效力。因此,在该规则之下,若承认保函的效力将不会影响善意的第三方在提单上的权利。

汉堡规则》在第17条明文规定了托运人的保函问题,并承认保函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原则上有效。该条第2款就有关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作出规定:任何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该条第3款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有效,承运人可援引保函对抗托运人,除非承运人签发不正确的提单是有意“欺诈第三方”。例如,大副收据上作出关于货物包装不良等批注,但承运人还是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样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本身应属欺诈银行、收货人等第三方。但通常承运人只是为了向托运人提供结汇帮助,并非主观上就是“欺诈第三方”。因此,要证明欺诈将是困难的。(www.daowen.com)

从上述分析看,无论保函是否有效,客观上都具有对第三方隐瞒事实的效果。因此,无论是《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都不能完全从根本上消除装船保函对提单的信誉所造成的冲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函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其对国际贸易、国际货款结算及国际航运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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