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4]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密尔克卫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下称“密克尔卫货运”)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太一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太一进出口”)
某年3月21日,被告(反诉原告)太一进出口委托原告(反诉被告)密克尔卫货运自上海至巴塞罗那出运4桶、200公斤对硝基苯甲酰氯,双方约定不可分批和转船。同年3月31日,密克尔卫货运向太一进出口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太一进出口,收货人为GLOBAL QULMIA S.L.(下称GLOBAL),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汉堡,最终目的地为巴塞罗那。太一进出口向密尔克卫货运出具了安全运输保函,保证所托运货物已根据所适用的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定进行了分类、包装、标记以及标志,且货物各方面都处于良好的运输状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后果、费用。同年5月9日,太一进出口向密克尔卫货运支付了运费950美元。货物运至汉堡港后发生泄漏。当地调查机构为此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相关部门在调查机构的证明下,对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的桶进行了重装和清洗。此外,收货人GLOBAL发函给密克尔卫货运的代理人ERA表示弃货,涉案货物在汉堡当地也被当作废弃物予以处理,密克尔卫货运为此支付了8 215.34美元的相关费用。12月26日,密尔克卫货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一进出口赔偿货物泄漏后产生的清理费用等损失计8 215.34美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太一进出口抗辩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是严格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及中国有关部门关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则操作的,并且提供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此后,太一进出口提出反诉认为,货物发生泄漏是由于密克尔卫货运未尽到管货义务而造成的,要求其赔偿因弥补损失而另行定购对硝基苯甲酰氯、委托他方通过空运方式出运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6 127元。密克尔卫货运辩称,其托运的货物是因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的货损和收货人拒绝提货,其相应损失应由太一进出口自行承担,要求驳回太一进出口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一进出口作为危险品的托运人在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时,应按照有关海上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在密克尔卫货运提供的汉堡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中显示,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装有对硝基苯甲酰氯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集装箱未遵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由此表明货物事故的发生源于包装问题;而货物的包装由太一进出口负责,若太一进出口认为螺旋盖未适当关闭系密克尔卫货运在装箱、搬运、积载、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而非包装不当引起,应由太一进出口提供相应的证据。太一进出口虽提供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该结果单只是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符合相关规定的初步证明。而货物在汉堡港经检验,实际存在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问题,说明货物在交付运输前包装确有缺陷;同时结果单也表明,对危险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仅作抽样鉴定,因此,不能由此证明所有货物的包装均与抽样鉴定结果一致。据此认定,涉案货物泄漏事故系太一进出口对货物包装不当引起。在本诉中,货物泄漏产生的费用由密克尔卫货运代理人垫付,密克尔卫货运也已向其代理支付了相应费用,所以,太一进出口应对密克尔卫货运运输涉案货物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诉中,涉案货物运至汉堡港因包装不当发生泄漏,作为承运人的密克尔卫货运根据港口当局的要求,对危险货物进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同时,收货人也明确表示弃货,所以,密克尔卫货运无需就货物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太一进出口的所谓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法院遂判决由太一进出口承担密克尔卫货运的全部损失。
太一进出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密克尔卫货运承运的货物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造成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是谁的过错。在合同中,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应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也就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尽到合同中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是否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若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对货物应尽的义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不能证明货物包装完好(www.daowen.com)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即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外表状态良好。所谓外表状态良好,一般是指承运人凭目力或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外表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内容存在凭目力或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缺陷。即清洁提单只是货物表面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明,并不能完全排除货物在交承运人时包装没有瑕疵。
2.合法单证的证明效力
托运人提供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虽然是合法的证明单据,但究其检验方法来看,并不能证明托运人已履行了妥善包装的义务。抽样检验方法的缺陷在于,并不能证明所有货物的包装均与抽样鉴定结果一致。
3.承运人举证责任的免除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并不是由承运人造成的”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本案中,货物泄漏仅是包装桶的螺旋盖未适当关闭所致,而货物的包装未受到其他损害。所以,若认定承运人在运输中存在过错,是难与常理相符的,故免除密克尔卫货运的举证责任。
综上,本案纠纷起因于托运人太一进出口托运的货物包装桶螺旋盖未适当关闭,造成货物损失和收货人拒绝提货,托运人就其未履行托运人对货物的妥善包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托运人承担货损责任。
[1]《汉堡规则》第6条第1款(b)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同时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即规定了两次限制。而依《鹿特丹规则》第60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2]参见朱曾杰,初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Maritime China,p.45);李壮,对FIOST条款效力的新方案,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总第91期:19-22;Dr,yingying Zou.Delivery of goods by the carri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pp.67-72 FIO Clauses and Agreement on delivery。
[3]参见谢振衔,海上危险品罐箱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http://shhsfy.gov.cn/hs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hsfyintel_32/docs/201511/d_291534.html。
[4]参见刘怡如,关于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妥善包装义务,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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