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行事的履约方履行托运人义务的,对于此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托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对托运人较有利,依该规定,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首先推定托运人无过失,承运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成则托运人不负责任。
《鹿特丹规则》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制的规定是过去其他公约所没有的,即在对承运人发生损害时,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是因托运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或者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托运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第30条第1款规定:“对承运人遭受的灭失或损坏,若承运人证明此种灭失或损坏是因为托运人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则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2款和第3款又规定:“灭失或者损坏的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托运人的过失或者第34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的,免除托运人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托运人根据本条被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托运人仅对因其本人的过失或第34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那部分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该规则第34条“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托运人委托包括受雇人、代理人和分合同人在内的任何人履行托运人义务的,对于此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托运人负赔偿责任。但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行事的履约方履行托运人义务的,对于此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托运人不负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上述规定对托运人较有利,依该规定,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首先推定托运人无过失,承运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成则托运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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