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品特殊规则:重要注意事项

危险品特殊规则:重要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堡规则》在第13条对危险品设立了专门条款,其规定与《海牙规则》基本一致,只是对某些方面作了补充。其第2款规定了托运人通知的义务: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告知货物的危险性,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尽管托运人对货物危险性质作了通知,但当危险品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承运人可将他们卸下或销毁。这与《海牙规则》的规定一致。

危险品特殊规则:重要注意事项

汉堡规则》在第13条对危险品设立了专门条款,其规定与《海牙规则》基本一致,只是对某些方面作了补充。其第1款规定:“托运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贴危险的标志或标签。”这一点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尽管在实际业务中,托运人都在危险货物上作出标志,但这不是依《海牙规则》而是依惯例。《汉堡规则》将这一惯例作为公约本身的条款规定并将其作为托运人的义务,其目的是引起装卸和保管人员的注意。其第2款规定了托运人通知的义务: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告知货物的危险性,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若托运人未这样做,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1)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且(2)根据情况需要,可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上述“预防措施”的义务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一方面增加了托运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防止了承运人采取不当的或超过实际需要的措施。托运人通知的对象仅限于订约承运人,若订约承运人在航行中将货物转给他船续运时,订约承运人应将货物危险性质的通知转达给续运承运人,即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没有通知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其第4款规定:若本条第2款(2)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能援引,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时,可视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但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或依第5条(责任基础)规定承运人应负的赔偿责任除外。尽管托运人对货物危险性质作了通知,但当危险品对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承运人可将他们卸下或销毁。这与《海牙规则》的规定一致。但应注意《汉堡规则》所作的两点补充:(1)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要“根据情况需要”;(2)承运人若在运送危险货物过程中有过失,则按第5条规定负责。此外,其第3款规定:任何人若在运输期间,明知货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本条第2款的规定,即依第3款:虽然托运人未通知货物的危险性质,但订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能从其他方面获知这种危险性质,则不能援引第2款的规定,而应依第4款处理。(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