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海牙规则》的上述规定可看出,对于危险品的性质是否知情是判断责任的关键。通常,不论托运人是否知道危险品的性质,他都要对已装运的危险品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但托运人可抗辩的理由是:承运人已知道或应知道危险品的性质。若承运人知道或应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并接受承运此货物,则被视为同意承担承运此货物的风险。因此,当承运人知道或应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时,托运人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供适当而充分告诫的义务就减轻了。
关于危险品的运输问题,《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坏或费用负责。若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物产生危险时,也可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若有共同海损时,则不在此限。”
运送危险品时,可能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1)承运人对危险品本身灭失的责任;(2)因危险品所导致的损害,托运人对船舶和承运人的责任;(3)在航行中,承运人卸下危险品的权利;(4)托运人对第三方,如船员、装卸工人以及其他货物所有人等的直接义务。从《海牙规则》的上述规定可看出,对于危险品的性质是否知情是判断责任的关键。通常,不论托运人是否知道危险品的性质,他都要对已装运的危险品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但托运人可抗辩的理由是:承运人已知道或应知道危险品的性质。若承运人知道或应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并接受承运此货物,则被视为同意承担承运此货物的风险。因此,当承运人知道或应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时,托运人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提供适当而充分告诫的义务就减轻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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