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中的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国际货运中的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以往的国际惯例一般比较强调托运人的义务,而《鹿特丹规则》比较清楚地规定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例如,该规则第35条强调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要求签发运输单据及电子运输记录的权利。由此可见,在使用“运费预付”提单时,对不包括托运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运输单据的签发完全独立于运费,但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则无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国际货运中的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以往的国际惯例一般比较强调托运人的义务,而《鹿特丹规则》比较清楚地规定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权利。例如,该规则第35条强调了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要求签发运输单据及电子运输记录的权利。该条规定: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已约定不使用运输单据或电子运输记录,或不使用运输单据或电子运输记录是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否则,货物一经向承运人或履约方交付运输,托运人或经托运人同意的单证托运人,有权按照托运人的选择,从承运人处获得:(1)不可转让运输单据(如海运单、记名提单等)或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2)适当的可转让运输单据(如指示提单等)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已约定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据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据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

在货物运输实务中,若为“运费预付”提单,但货物装船后运费仍未付时,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该规则第42条规定:合同事项载有“预付运费”声明或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能以运费尚未支付这一主张对抗持有人或收货人,但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是托运人的,本条不适用。由此可见,在使用“运费预付”提单时,对不包括托运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运输单据的签发完全独立于运费,但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时,则无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www.daowen.com)

另外,依《鹿特丹规则》第17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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