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适用本项免责的情况较多,承运人在无法援引其他免责事由时,常常会援引上述第17项的规定为自己辩解。下面是最常见的几种情况。
1.船舶完全无过失地被其他船舶碰撞,导致货损或延误
这种碰撞可能发生在锚泊、靠泊等非航行的情况下,其他免责事由一般不适用,如航行过失或疏忽等。通常,承运人会以第17项免责为由提出抗辩。
2.偷窃货物
偷窃货物的行为既可能来自岸上,也可能来自船员或装卸工人等。若来自岸上,而承运人也能证明自己尽了一切努力防盗且已做到谨慎照料货物,也不存在私谋行为,则承运人可依第17项而免责。若是船员或装卸工人偷窃,则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的盗窃行为,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而装卸工人和其他独立合同人都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因此,承运人也要对他们的盗窃行为负责。(www.daowen.com)
3.船员的背叛
例如,被解雇的船员在离开船舶之前,放火泄愤可能导致货损;或者某船员将船上其他人杀死后,自己乘救生艇逃生,船舶在无法操纵的情况下,导致货损“Mimi Limitation Procs案”。试想,船员的上述背叛行为总不会是船方雇用范围内的行为,若按上述英国上诉法院的观点,岂不是承运人对此可享受第17项的免责?在“Mimi Limitation Procs案”中,美国法院判决:船员的背叛并非属《海牙规则》的免责范围,也不属第17项的免责,船员的背叛仍属于他受雇范围内所犯的行为或过失。
4.货物汗湿损失
所谓货物的汗湿损失是指,从大气中形成的水分附着在货物上,或船舶形成的水分滴落或流到货物上从而导致货物损失。货物汗湿损坏的责任,曾经被视为属于《海牙规则》的免责事项,如海上风险、货物潜在缺陷以及第17项的免责,因而汗湿总被视为一种风险。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汗湿被视为并非不可避免、无法抗拒,因而承运人不能被自动地免除其责任。除非汗湿是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或承运人能证明已采取了各种合理预防措施,否则,法院将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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