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及过失分析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及过失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某些疏忽或不当行为可能使承运人获得一定的权利;而另一些行为则有可能足以导致根本违反运输合同,从而使托运人等在合同或规则之下的权利丧失。《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第9项规定,对由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或船舶不负赔偿责任。该款规定了托运人可享有的权利。

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及过失分析

依《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某些疏忽或不当行为可能使承运人获得一定的权利;而另一些行为则有可能足以导致根本违反运输合同,从而使托运人等在合同或规则之下的权利丧失。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第9项规定,对由于托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或船舶不负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并无与上述规则相同的条款,但该规则的第5条第1款直接要求承运人对其在掌管期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他能够证明他和他的受雇人为避免该损失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因此,除非承运人不合理地导致了货物灭失或损坏,否则,因托运人等的过失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依该规则第5条第7款,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过失共同导致的,承运人则仅对属于他自己过失的范围负责,但他必须证明属于托运人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数额。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第15项规定,由于托运人的标志不清或不当所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或船舶不负赔偿责任。依《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5款,托运人应对承运人保证提单上的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从该款规定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承运人就提单中载明的货物对收货人负责,但若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不正确,承运人仍具有向托运人直接追偿的权利。《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5款第4段、《维斯比规则》在第4条第5款第8项中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该货物或与该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受雇人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该款规定了托运人可享有的权利。但同时,实质上也包含托运人的一种责任,即若由于托运人等的原因,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损失,则托运人应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关于危险品的运输问题,《海牙规则》第4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坏或费用负责。若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危险时,也可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若有共同海损时,则不在此限。”

与《海牙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对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更加明确。依《汉堡规则》第13条,托运人必须以适宜的方式在危险品上制备标志或标签;必须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依《汉堡规则》,托运人对于未能履行这些义务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因而托运人的默示保证是一种绝对的保证。

关于危险货物的运输义务,《鹿特丹规则》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同,允许承运人或履约方拒绝接收或装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构成实际危险的货物,并有权采取将该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等其他合理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