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火灾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事故之一。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火灾所引起或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鹿特丹规则》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不包括陆地上发生的火灾。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有所不同。
火灾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常见的风险事故之一。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根据《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承运人对因火灾导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该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火灾所引起或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除外。
《汉堡规则》第5条第4款对火灾损失作出明确规定:若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对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取可合理要求的扑灭火灾,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在《汉堡规则》下,举证之责仍由索赔人承担,而索赔人通常并不掌握可用来举证的事实。(www.daowen.com)
《鹿特丹规则》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不包括陆地上发生的火灾。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有所不同。依《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因过失引起的火灾,承运人不能免责,而《海牙规则》仅限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不能免责。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鹿特丹规则》和《海牙规则》一样,都由索赔人举证;若举证不能,则承运人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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