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汉堡规则》已生效,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以及承运人的提单,还是采取《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原则上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或其受雇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则应负责,无过失则免责。但作为例外,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驾驶或管理船舶等的过失所致,承运人仍免责。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仍可享受许多免责事项。
如上一章中所述,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严格责任时期,承运人必须对货物负绝对责任;不负过失责任时期,承运人凭借其垄断力量,在提单中规定许多免责条款,将不公平的条件强加给货主;在不完全过失责任时期,美国1893年《哈特法》首先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予以折中,此后,《海牙规则》、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等将海上航行中所面临的风险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共同分担,既承认火灾免责及其他免责事项,又对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加以限制;在完全过失责任时期,《汉堡规则》取消了《海牙规则》的所有免责事项,承运人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无过失的责任。尽管《汉堡规则》已生效,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以及承运人的提单,还是采取《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原则上承运人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或其受雇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则应负责,无过失则免责。但作为例外,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驾驶或管理船舶等的过失所致,承运人仍免责。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仍可享受许多免责事项。《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模式,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列举式”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列举式”,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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