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物特性与承运人的义务:了解自然特性的重要性

货物特性与承运人的义务:了解自然特性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海运公司认为涉案鱼粉受损系其自身具有发热、自燃的机理所致,船员已经谨慎处理,故可以免责。但中国《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若主张该项免责应负举证责任,且货物自然特性不能免除承运人依中国《海商法》第48条所负的“妥善而谨慎地照料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必须妥善而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均未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以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已尽谨慎妥善的管货责任,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

货物特性与承运人的义务:了解自然特性的重要性

中国《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联合海运公司认为涉案鱼粉受损系其自身具有发热、自燃的机理所致,船员已经谨慎处理,故可以免责。但中国《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若主张该项免责应负举证责任,且货物自然特性不能免除承运人依中国《海商法》第48条所负的“妥善而谨慎地照料货物”的义务。本案中,联合海运公司在此方面未能举出任何有效证据,而货损又是不争的事实,故其当然不能享受免责。

关于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中国《海商法》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一致,该项义务不仅要求承运人的管货行为要“谨慎”,且要“妥善”。“妥善”与“谨慎”两词看似字义相似,其实是有本质区别的。承运人必须妥善而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均未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以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已尽谨慎妥善的管货责任,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

[1]参见《鹿特丹规则》第14条。

[2]参见《鹿特丹规则》第17条第5款。(www.daowen.com)

[3]参见《鹿特丹规则》第14条第3款。

[4]参见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99号,http://shhsfy.gov.cn/hs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hsfyintel_32/docs/200708/d_199559.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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