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绕航(Deviation)是指,船舶在航行途中改变或偏离了约定的、习惯上的或地理上的航线。
绕航通常分为不合理绕航与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一般是指不具有合理依据的绕航,换言之,这种绕航一般是为船东本身的利益而进行的绕航。在国际运输中,常见的不合理绕航有以下情况:为避免起运港的高价燃油,起航时故意不加足燃油,中途偏离航线去油价较低的港口加油;承运人明知卸货港拥挤,但仍然承诺将货物运抵该港,结果只好将货物卸在另外港口;为在航线附近停靠的其他船舶捎带供应品;发现船上有偷渡者,船舶回航或偏航挂靠附近港口,使偷渡者下船;明知绕航会导致货损而仍坚持绕航者以及未经许可的转船;等等。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船舶有意地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绕航为不合理绕航。
若承运人或船方的绕航被确定为不合理绕航,则承运人或船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不同的法系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此采取不同的态度。(www.daowen.com)
根据《海牙规则》的解释,承运人的不合理绕航仍被视为根本违约。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是,承运人不得援引运输合同和该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该规则第4条第4款规定,合理绕航不是对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违反。从反面解释,不合理绕航则是违反公约或运输合同,因此,承运人可能将丧失以下权利:(1)单位责任限制;(2)一年诉讼的时效;(3)谨慎处理的抗辩;(4)免责事项的抗辩;(5)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为第3条第8款禁止而别处支持的责任限制和免责。依《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5款第5项,若绕航是“承运人有意造成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采取的,则这一不合理绕航只能使承运人丧失单位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第24条规定:“若绕航根据适用的法律构成违反承运人义务,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不得因此被剥夺本公约为其提供的任何抗辩或赔偿责任限制,但第6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一规范明确了绕航的法律后果,即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不得因绕航行为而被剥夺《鹿特丹规则》下的任何抗辩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除非构成第61条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况。从上述规范看,绕航的定义及合理与否,由各国国内法解决。
许多船公司在租船合同或提单内规定了“自由绕航条款”,即“船舶可自由以任何顺序,停靠习惯航线上或航线之外的任何港口”,或“凡遇到目的港发生罢工、封闭或拥挤时,承运人可将货物卸在任何安全而方便的港口”,或“在本条款的规定下,任何货物的卸载将被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等。这类条款通常被法院判定为多余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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