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货物义务,简称“管货义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中,除保证船舶适航外,承运人的最主要义务。它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适当管理,使货物能够在良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除第4条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其中“除第4条规定外”是指该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可免责的事项。中国《海商法》在第48条作出与上述公约完全相同的规定。从上述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体现在从装货港装载货物时起、到目的港交付货物完毕时止的整个过程,承运人应对各个作业环节承担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
《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划分为七个环节,即装载、搬运、积载、运送(输)、保管、照料和卸载。《鹿特丹规则》在上述七个环节基础上又增加“接收”和“交付”两个环节,共九个环节。
管货义务期间的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国际公约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从《海牙规则》第1条第2款、第5款,第2条及第3条的上述规定以及英国的许多判例看,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期间应该是货物装上船舶开始、到货物卸下船舶为止的整个运输期间,即“钩(舷)至钩(舷)”期间。而依《汉堡规则》第4条,承运人管货义务的期间采取“港至港”条款,即从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直至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承运人都要对货物负责。(www.daowen.com)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实行推定完全过错原则。该规则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若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若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1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1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这一规范对货主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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