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而FCR是货物收据,具有证明货运代理已接收货物的功能,这与提单“货物收据”的功能相同。但FCR能否构成“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却存在争议。FCR中所载明的货物是否“已装船”,对货物的风险或其所有权是否转移、承运人的责任是否开始等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法院认为,该FCR系已装船的单据,具有证明货物已装船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货物收据(FCR)是货运代理在收到出口商交付的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签发给货主的用以证明其已接收货物的不可转让的记名单据。因而FCR是货物收据,具有证明货运代理已接收货物的功能,这与提单“货物收据”的功能相同。在实务中,若货运代理委托码头经营人代为接收货物而自己并不实际占有货物,则要依赖实际占有货物的码头经营人签发的码头收据才能签发FCR单证。这就是为何一些FCR记载“本单据在提示相应码头收据后签发”的原因。因此,FCR可以构成货运代理接收货物的证明,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FCR能否构成“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却存在争议。FCR中所载明的货物是否“已装船”,对货物的风险或其所有权是否转移、承运人的责任是否开始等一系列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FCR通常是在货运代理收到货物之后、货物装船之前签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亦有在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的情形。在上述“绍兴京成贸易有限公司诉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案”中,[11]被告接收货物后,委托船公司(NYK公司)实际出运,船公司签发的海运单上记载了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起运港、卸货港、航次名称、装船日期、货物名称和数量等内容。货物装船后,被告才签发了FCR,其主要内容与上述海运单的内容基本相同。对此,法院认为,该FCR系已装船的单据,具有证明货物已装船的法律效力。其实,在货运代理与轮船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协议的情况下,货物装船后才签发FCR也是常见的情形。(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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