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对提单正面的记载内容均作出明确规定。[10]但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并未对提单以外的其他单据的内容予以具体规范,特别是对实务中使用的FCR更是未作具体规定。如前所述,为规范全球FCR的统一格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推荐使用“FIATA FCR单据”格式。但实务中所使用的FCR的格式并不统一,其记载内容或条款也繁简不一,进而导致对FCR性质和功能的争议。
目前,实务中所使用的FCR正面除记载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货物状况(名称、标志、数量、规格等)、装卸港口、收货人及通知人名称等之外,通常其正面下方还特别表明下列或类似内容:“货物将直接发送给收货人”“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以下日期签署××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货运代理名称)作为代理行事”“本单据不作为所有权凭证。本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本收据在提示相应的码头收据后签发,其列明的货物将装载于集装箱内并按照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发运。根据买方的指示,我们已收到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以上单据将与提单一起交收货人或其他被指定的人。本公司作为代理行事。”也有的FCR在其背面载明“除另有说明,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运输行货物收据。一旦本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全权处分该货物。”“本公司承诺代表客户收货,作为代理人持有这些货物并根据客户的指示,发货或待发运给承运人或转运人。”“本公司不是承运人。”等。可见,FCR所记载的内容,一部分与提单基本相同,另一部分则与提单不同。这些不同内容的中心思想是,表明签发人的身份、责任、交货方式以及FCR的性质和功能等。但也有些FCR只有正面记载内容而无背面载明条款,甚至有些FCR正面记载内容与其背面载明条款相互矛盾,由此引发争议。因此,解决对FCR性质和功能的争议取决于对其记载事项或条款的判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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