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FCR签发人可为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

FCR签发人可为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中国法规将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界定在货运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的范围内。因此,国际上通常又将经营此类业务的货运代理称为“无船承运人”。而作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再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从中收取差价。因此,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FCR签发人的身份既可能是货运代理,也可能是无船承运人;但因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

FCR签发人可为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The Freight Forwarder)是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依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而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据此,中国法规将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界定在货运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如无船承运人)的范围内。依美国《航运法》,无船承运人(NVOCC),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运输公司的关系属于托运人。依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船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船舶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为适应国际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获取更大的利润,货运代理逐渐扩大其经营范围,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代理人的身份,作为承运人与进出口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船舶公司运至目的港。在目的港,货运代理或其在当地委托的代理人再提取货物,将其交给收货人。因此,国际上通常又将经营此类业务的货运代理称为“无船承运人”。从世界范围看,无船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业务被多数国家所认可,通常被认为是货运代理业务中的一部分,也是现代货运代理的发展趋势。事实上,无船承运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依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任何一个公司(包括货运代理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并合法登记,均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若货运代理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可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无船承运业务资格,但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并不当然获得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从上述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并不禁止一个经营者同时取得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资质。据此,国际货运代理可能以两种身份从事业务,即作为货运代理或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这两种身份的不同,导致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存在较大差异。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代理人身份处理受托事务并收取佣金,其受托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作为无船承运人(合同当事人),货运代理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同时再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从中收取差价。此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FCR签发人的身份既可能是货运代理,也可能是无船承运人;但因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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